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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履行中涉及土地被征收,却不予支付补偿费的起诉

(2022-09-25 21:30:14)

民事诉状

原告:陈三,男,汉族,197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李家镇前王村1号,身份证号410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李家办事处前王村第六村民组(简称前王村六组),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李家办事处前王村。

负责人:王,该组组长。

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李家办事处前王村民委员会(简称前王村村委会),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李家办事处前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喜,该村村主任。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支付青苗费、地面附属物补偿费      及利息(以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二、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缴纳被征收13.0581亩土地的承包费    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测绘服务费5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01年03月6日,原告与被告中牟县李家镇前王村第六村民组(后更名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李家办事处前王村第六村民组)、中牟县李家镇前王村民委员会(后更名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李家办事处前王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了原告承包后王村西学校北、沙岗林的土地,期限0年(自01年3月6日至03年3月5日),承包金三十四万元整,付款办法为现金一次性付清。协议第六条第5款约定:“承包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对该土地征用,甲方应从土地补偿费中每亩扣除万元给乙方,剩余归组里,地面附属物补偿归乙方”被告前王村六组村民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前王村村委会在该承包协议上加盖公章。

原告依约向被告前王村六组付清了土地承包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该土地在承包期内部分被征,被告获得原告所有的青苗费附属物补偿每亩6300元,但拒绝将相应款项支付给原告,且拒绝返还原告向其多交的被征收土地的承包费   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履行中涉及土地被征收,却不予支付补偿费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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