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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网上售卖有欺诈行为的部分录音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裁判要旨

(2022-09-15 06:58:22)

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在发货前确认订单的通话录音

                     ——2021823

被告:喂,老板,你好,咱们那个电压需要是381V是吧

原告:对,381V

被告:我现在跟你确认一下订单,然后现在都有现货,那个上海宝山区杨行镇山路6号可田科技园1号楼 对吧

原告:对。

被告:那行,这会稍后就安排,然后咱们这机器的话,外壳的话是那个烤漆的,然后工作台是全不锈钢的,然后那个锯条一上进口锯条的,就是咱们这个件,因为功率的话是3千瓦的,我问那个师傅了,现在都升级了,3千瓦的

原告:3千瓦的?3千瓦需要

被告:是3千瓦,你那个6平方可以,我问那个技术师傅了

原告:4平方拉的动吗

被告:最好的话,要大一点,你4平方的话都有点小了,

原告:行,我知道了,

被告:嗯,那行,我这边发货,大概三天左右能到

原告:送货上楼的吗

被告:上不了楼,应该是送货到那个楼下

原告:楼下我有货梯了那

被告:货梯?正常师傅的话,应该是不给送货上楼,像那种大件的话,人家上楼的话需要单独收那个费用。到时候可以给那师傅说一下,或者咱们这边找点那个师傅,来帮个忙什么的,都已经到了

原告:你给他说送货上楼吧,我有货梯的,卸到小推车上边,我有小推车

被告:你那边几层啊,

原告:2楼啊219,直接有货梯托上来

被告:行,我这边给那个,我问一下吧,我这边给您师傅说一下,然后这些一上打木架发货,你收到以后先验货,先验货后再签收,以免那个物流破损就先签了字等他到时候卸完以后你把那木箱拆了以后看看有什么大的破损没有,小磕小碰的话就无所谓了,别别太大就行,

原告:先开箱,再签收?

被告:对,对,你先看一下,机器有没有问题,你看外壳的话,要是破了肯定不能签。

原告:行,行

被告:这边就安排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为案外人委托送检,经本院释明,原告并未提交该送检产品的送检物流记录、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鉴定人员鉴定能力资质、检测费用支出、委托检测情况说明等能证明案涉送检商品确为被告所售商品,且经检测不合格的证据,故对原告提交的该检测报告,本院不予采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规定,消费者的重要特征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原告就其所购白酒要求被告开具1452.6元的发票,发票抬头为西安万舒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且原告陈述买酒是为了公司发放福利、走亲访友,由此认定该部分白酒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

 

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即经营者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客观上对消费者自主选择产品带来障碍,从而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据此,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证明案涉合同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法定解除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前述规定,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三倍赔偿的主体为消费者,即购买商品系因生活消费所需。原告自认其采购案涉电动自行车是用于销售,并非属于生活所需购买,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价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存在网上售卖有欺诈行为的部分录音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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