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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卖家被诉后就庭审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2022-09-12 07:54:20)

被告有心公司就几点问题的说明

有心公司的主要经营产品及产品品牌的布局:

1.有心公司为一家商贸销售公司,并不负责生产,公司销售产品有:锯骨机,绞肉机,切菜机,面条机,洗碗机,饮料机,电磁灶,冰柜等,主要系由浙江心好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代为生产。

2.有心公司销售系列产品的品牌名称为“钦精”,钦精商标的品牌持有人为陈钦,双方系合作关系,销售产品品牌命名规则由陈钦确定:只是在一个时间段所生产的机器会相应命名为系列,以锯骨机为例:120130150型为(天精)系列,210280型为(月精)系列400型,300310型为(民精)系列;就所属的子系列品牌名称由陈钦确定。

3.有心公司在发货前并未一一拍摄视频,但涉案产品为钦精品牌产品有如下理由:(1)钦精标识在运输途中或原告搬运机器过程中等原因遗落,原告在2021825日下午350左右验收货物时并未提出异议;(2)浙江心好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视频,演示了钦精标识容易脱落的情况;(3)有心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从未有一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因产品质量而造成财产、人身损伤的情况

原被告微信协商记录及网上售后沟通的协商记录,相应记录可直接说明本案的基本情况:

(1) 原告验货时间在202182515:50分之前,而非原告所述的傍晚;

(2) 涉案产品大型锯骨机为工业用品,此为日常经验法则足可判断的;原告购买涉案产品系自用,庭审陈述为购买后送给朋友的理由系为了规避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规定的消费者,若是送给他人,正常均会购买后直接填写的发货地址为其朋友,而非自己工作的地址;

(3) 826日在其工作地址直接使用,说明所述送给朋友系为谎言;

(4) 有心公司在原告25日当天收到货的第一时间,便一直直接耐心沟通,解答疑问,不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且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与物流公司沟通,同时阐明若因质量问题,可直接退货,运费由有心公司承担,与原告庭审阐述相左。

(5) 26日上午,原告和其公司的几名员工基本都是在使用并调试机器,因缺乏耐心,故而有意为难有心公司,有心公司均耐心解答,并承诺可退货并主动承担运费。

(6) 原告后发现民精系列标识,便一直以此理由及其他几个理由(订购220V,却发的380V等)强硬要求退一赔三,后有心公司便向原告提供的订货时的通话录音,原告便不再说其他理由,显然原告本人存在恶意获得高额赔偿的主观目的。

   有心公司对本案诉讼的态度:

   作为从事销售的商贸公司,首先对购买产品的原告,给其带来不好的体验,深表歉意;

   有心公司自销售前便有问必答,且均如实回答,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真相的情况,不存在使原告基于有心公司在销售时的错误信息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购买的情况,据此便能确定有心公司不存在法定意义的欺诈行为;

   同时,(1)好物平台经法务人员严格审核,对争议的判责意见为:原告责任。

(2) 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明确意见为:不存在品牌假冒,也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以上足可说明:有心公司不存在欺诈的行为。

   “钦精”、“民遵”,前述已阐明;

   就原告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问题,有心公司代理人也已详细阐述;

   就合同是否解除问题,有心公司认为在涉案产品不存在因原告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解除,运费由有心公司承担。

                

                                    情况说明人:买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卖家被诉后就庭审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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