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以欺诈为由要求退一赔三,卖家被诉后就庭审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被告有心公司就几点问题的说明
有心公司的主要经营产品及产品品牌的布局:
1.有心公司为一家商贸销售公司,并不负责生产,公司销售产品有:锯骨机,绞肉机,切菜机,面条机,洗碗机,饮料机,电磁灶,冰柜等,主要系由浙江心好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代为生产。
2.有心公司销售系列产品的品牌名称为“钦精”,钦精商标的品牌持有人为陈钦,双方系合作关系,销售产品品牌命名规则由陈钦确定:只是在一个时间段所生产的机器会相应命名为系列,以锯骨机为例:120型130型150型为(天精)系列,210型280型为(月精)系列400型,300型310型为(民精)系列;就所属的子系列品牌名称由陈钦确定。
3.有心公司在发货前并未一一拍摄视频,但涉案产品为钦精品牌产品有如下理由:(1)钦精标识在运输途中或原告搬运机器过程中等原因遗落,原告在2021年8月25日下午3点50左右验收货物时并未提出异议;(2)浙江心好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视频,演示了钦精标识容易脱落的情况;(3)有心公司所销售的产品从未有一件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也不存在因产品质量而造成财产、人身损伤的情况
原被告微信协商记录及网上售后沟通的协商记录,相应记录可直接说明本案的基本情况:
(1) 原告验货时间在2021年8月25日15:50分之前,而非原告所述的傍晚;
(2) 涉案产品大型锯骨机为工业用品,此为日常经验法则足可判断的;原告购买涉案产品系自用,庭审陈述为购买后送给朋友的理由系为了规避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规定的消费者,若是送给他人,正常均会购买后直接填写的发货地址为其朋友,而非自己工作的地址;
(3) 8月26日在其工作地址直接使用,说明所述送给朋友系为谎言;
(4) 有心公司在原告25日当天收到货的第一时间,便一直直接耐心沟通,解答疑问,不存在故意欺骗的行为,且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与物流公司沟通,同时阐明若因质量问题,可直接退货,运费由有心公司承担,与原告庭审阐述相左。
(5) 26日上午,原告和其公司的几名员工基本都是在使用并调试机器,因缺乏耐心,故而有意为难有心公司,有心公司均耐心解答,并承诺可退货并主动承担运费。
(6) 原告后发现民精系列标识,便一直以此理由及其他几个理由(订购220V,却发的380V等)强硬要求退一赔三,后有心公司便向原告提供的订货时的通话录音,原告便不再说其他理由,显然原告本人存在恶意获得高额赔偿的主观目的。
(2) 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明确意见为:不存在品牌假冒,也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