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请求公开,法定期限内未回复而诉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0年0月20日出生,现住武县观多营村九号,身份证号码:00900020906,电话:18009180000。
被告河南省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武县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琳,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李请作出答复;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无法确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无法确定具体租金金额而被起诉,为诉讼案件审理等方面需要,于2021年10月12日向被告邮寄了《信息公开李请书》,就:修建上白线道路建设所涉及的占用武县北亭村范围内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状况,及上白线公路两侧110米国储林(种植绿化树)的规划方案及补偿方案、实施情况,包括 河南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对土地征收的批复及贵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实施情况(款项发放)等所有信息材料,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李请,经邮局查询被告于2021年10月10日予以签收。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国家机关,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而其在接到李请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对李请事项进行答复,有悖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其没有任何形式的答复,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审查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依法判令被告答复原告的信息公开李请并提供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