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未实际经营,欲办理注销登记而不得,可起诉解散公司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三,女,汉族,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东环路市中医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1196119111119,手机号:.
被告郑州水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区花园路南2幢3单元25层2512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三。
第三人周慧,女,汉族,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11181319291129.
第三人高三三,女,汉族,1977年7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1号,公民身份号码:119771271889.
第三人刘三,女,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2号号,公民身份号码111115196713111115。
第三人河南省三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军。
第三人吴三,男,汉族,1955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褚河乡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1195513211157,手机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散被告郑州水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日,原告与河南省三了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自然人股东周慧、高三三、刘三、吴三共同出资成立了郑州水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别占有被告25%、11%、11%、11%、11%、5%的股份。吴三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高三三担任被告监事。经营期限为2111年1月13日至2115年1月12日。公司成立后,未实际进行经营活动,现营业期限早已届满,因股东众多、各股东均无继续经营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约定的法定解散事由已经成就。
另,被告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115年6月31日,被告已被工商部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119年7月22日,被告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因被告早已处于停业状态,无法经营,继续存续将使原告的股东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区人民法院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