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介服务下出卖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违约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四,女,汉族,098年00月03日出生,住新州市水山区福禄街03号院3号楼33号,公民身份号码400003098800030037,手机号085 008450(代)
被告:闫王,男,汉族,0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新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38号院4号楼,公民身份号码40078009840220503X,手机:03733839959.
被告:河南王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州市区新北街02号楼附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0 B8H,联系电话:039 23973(王)。
法定代表人:李鹏。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被告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总价款009万元为基数,以2020年3月00日起计至判决合同解除之日止,按每日0‰计算);
3、 判令被告河南王一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定金3万元;
4、 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2月0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新州市区新街00号院0号楼5层34号的房屋出卖给被告,房屋总价款为0090000元,并约定:2020年3月00日原、被告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应一次性支付房屋总价款。而在2020年3月00日,因被告的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被告个人自身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由其承担违约后果;且作为居间方的王一公司,在知晓因闫王自身原因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将代收的定金支付给原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新州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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