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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二审阶段因鉴定意见与一审相矛盾,而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2022-03-28 21:41:57)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兴,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水辩护人,电话:411.、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上诉人张水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张水因涉故意伤害一案,于201年月16日被山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月2日取保候审,10月3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被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了上市第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上诉人张水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故向贵院提出申请,理由如下:

    一、截止目前,针对受害人刘个胸部损伤程度的鉴定,存在两份不同的结果山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右侧第16、7肋骨骨折;河南一司法鉴定中心:右侧第7、8肋骨骨折),虽然均构成轻伤二级,但肋骨骨折的具体根数存在矛盾,且作出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人员在本次鉴定前,竟从未进行过司法鉴定,其明显不宜为本案进行鉴定。

    另需要说明的是:重新鉴定意见中的会诊意见,明确载明右侧7、8肋骨为新发骨折;且重新鉴定是却未进行CT三维重建,系有意避之。故认定上诉人张水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不清,基于存疑利于上诉人原则,不应对上诉人张水继续羁押。

    二、上诉人张水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性疾病,案发后一直在住院治疗,在羁押期间,一直服用药物,该药物副作用较大,会对身体内脏器官造成损伤,现各项指标均已超标,需定期到医院复查,现在的强制措施不利于张水所患精神性疾病的治疗,很有可能加剧病情的恶化,给上诉人造成不可挽救的身体损害。

三、双方因车票款发生争执(张水已购票,而工作人员却未检票),在刘个所驾驶的车辆上进行撕扯,均受有伤害,案发后张水经鉴定为轻微伤。通过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刘个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山水法院却未查明此事实。

四、本案发生于正常运营中的客运大巴车上,全程皆有车载视频,而侦查机关却未及时向客运公司调取,后答复称:视频被覆盖,致使本案的关键证据亦缺失。

综上,基于认定上诉人张水的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结合关键证据缺失,且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故申请变更上诉人张水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了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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