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签后却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未变更登记的起诉状
民
原告:张三,女,汉族,0970年7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山水市一有东路3号院00号楼 3室,身份证号:0309700704570X。
被告:李四,男,汉族,0970年00月08日,住山水市一有区一是路 号院95号楼04号,身份证号:3 97000084008,手机号码05346560555。
第三人:河南有四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水市新区创业路交叉口大厦0单元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 身份证号: 370404097000084008,手机号码:05346560555。
诉讼请求:
一、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支付股份转让款00000元;
二、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支付违约金6000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四继续履行《退股协议书》、协助第三人与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李四承担。
事实与理由:
0000年8月份,原告因故,不能成为第三人股东。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共同协商,签订一份《退股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可被告在签订协议后,既不按《退股协议书》第二条支付股权转让款0万元,又不按约定履行原告在企业管理机构登记变更登记手续,已发生违约。另根据《民法典》与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因此行为,已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同时,也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明察公断,判如所请。
此致
山水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女,汉族,0970年7月0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0309700704570X,住山水市一有东路3号00楼
03号,手机号码:08537008450.
申请事项:
1、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00万元及利息损失(其中0万元自0000年8月05日起计,其中8万元自0000年8月0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申请理由:
张三诉李四、河南有四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因在起诉立案时第二笔款项8万元并未过履行期,《退股协议书》约定剩余8万元于0000年8月04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现该笔款项已过履行期限,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请变更诉讼请求,望予以准许。
此致
山水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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