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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中约定的财产部分,能否推翻?

(2023-07-26 08:59:24)

翻开法条,难寻“假离婚”的踪影。因为,婚并非是法律概念。

现实中,有不少“假离婚”成真离婚而跑来咨询我的。

之所以选择“假离婚”,多半是为了经济利益。

常见原因有为突破购房政策、拆迁分房、逃避债务等。

如果假离婚达成他们目的后,双方按约定复婚了,倒没什么法律问题。

就怕其中一方不愿意复婚,弄假成真。

那么,如果有证据表明离婚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是为了达成某种经济利益而作出的虚假承诺,这个假离婚产生的财产分配,是否有效?

第一,假离婚多数是协议离婚方式进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合法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哪怕有证据表明双方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适用是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不能按照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去,

故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婚姻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换言之,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就真的离了,从夫妻人身关系角度看,不存在真与假。

第二,办理完离婚手续,原则上,离婚协议是生效的。但离婚协议是属于解除人身关系、确定分割财产等的一揽子协议,尽管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上,是不可逆转。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则并非不可逆。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是能要求撤销。

换言之,双方假离婚中,对于夫妻财产分割是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而作出,并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现实中,为了突破限购、限贷的购房政策,“假离婚”的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大部分、全部房产归于一方,另一方则“净身出户”。

如有证据表明,双方基于虚假意思作出离婚,对于假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可以要求财产分配的条款无效。

如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胁迫,也可以主张撤销该财产部分条款。

司法实践中,对“假离婚”所产生财产约定条款的效力问题,各地法院态度并非一致。

部分法院认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应当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第三,要使离婚协议中财产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被依法撤销,还要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而实际上,愿意办假离婚的夫妻,都比较信任对方,容易轻信口头承诺,最终落得口说无凭的被动局面。

一般是直接表明双方虚假离婚合意的意思表示的证据,有双方假离婚的书面协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谈话录音,通话记录等。注意,聊天记录或录音都必须表明双方就假离婚事项进行沟通,为达到目的、实施计划等。

此外,“假离婚”后的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以及其他证人证言,在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下,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认定。

在缺乏双方虚假离婚合意的直接性证据情况下,很多法院仍是以谨慎、保守态度作出裁判。

综上,本律师认为,假离婚的风险较大,加之双方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目的,法律往往给予否定评价。记住,我国没有假离婚一说,切勿弄假变成真,否则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作者:广州姚志勇律师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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