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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修订后的处理区别及影响

(2016-11-09 10:07:20)

201681日,财政部发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和套期保值准则修订,并于1011日结束征求意见。由于现有准则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健全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该准则已难以适应企业金融工具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且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二十国集团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修订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以解决现行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有关企业对贷款等金融资产减值计提不及时、不足额等问题。新的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了金融资产分类,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法作为金融工具减值的基础简化了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提升了套期会计的适用性,既符合我国强化金融监管的方向,也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管理金融工具和更恰当地披露金融工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


现将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与现行准则的主要区别和影响分析如下:


一、首先减少了金融资产分类

现行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修订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三类


现行准则由于过多的金融资产分类以及重分类规定,导致相同的金融工具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结果,并导致较为复杂的金融工具减值要求和套期会计规定。比如有的公司特别是券商,将同样持有的金融资产(二级市场股票)盈利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盈利计入当期损益;而将持有亏损的股票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掩盖事实上的亏损,累计的其他综合收益亏损极其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二、简化了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现行准则中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较为复杂,以短期持有有公允市价的出售为目的的(股票债券)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可确定有明确意图有能力持有到期的金融资产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将持有目的不是很清晰的金融资产则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债券),这样分类不仅复杂而且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按照主管持有目的在确认分类时有了更大主管随意性,而且更甚的是许多企业利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成了投资失败亏损的垃圾桶,浮动盈亏全部扔进其他综合收益掩盖投资损失。


修订后的尊则大幅简化分类标准,按照为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两个判断依据,从而更有利于实务判断和操作。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赚取价差还是两者兼有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收回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收取的利息,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率的对价


1、金融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般是债券、贷款、租赁应收款而且不准备转让出售)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收回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收取的利息


2、金融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般是债券、贷款、租赁应收款而且准备转让出售)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收回的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收取的利息。

这样分类就是将市值变动较大,没有合同现金流量也没有特定回收本金和利息的股票全部剔除出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3、对于既不能确定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也不能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股票投资)


这种分类使得大量的被保险、券商、基金、信托、资管等持有的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将全部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其市值波动的盈亏全部进入当期损益,将这些公司金融资产经营能力造成的盈亏全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而且准则规定对于目前持有的股票必须全部进行追溯调整。那些大量持有其他资产(实际就是理财产品)按面值初始入账的投资,将全部浮出水面。所以对于那些被机构重仓持有的股票需要认真对待。


准则规定,由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长期股权投资。除非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或者企业符合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的定义,并根据该准则规定对其子公司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适用本准则。(这一般是指绝对控制人)


所以被保险、券商、基金、信托、资管等持有的股票。化解市值波动影响只有对于具有业绩支撑的公司持股超过20%,成为长期股权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派出懂事参与决策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不作为金融资产。宝能也好恒大也好,都是率先执行国际准则的典范,大量的抛弃垃圾股集中持有具有业绩支撑的来摆脱市值波动影响预计将会在明年一年中相当长时间延续


由于大量机构将会采取类似恒大存量调仓集中持有业绩优良公司股票并能够控制市场系统风险,对冲风险工具(期权、股指期货)将会被大量使用,而业绩极差的垃圾股只能扔给风险投资者享用了。


三、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主要是持有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

现行准则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进行处理。如无法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单独计量,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此规定涉及的专业判断较多,企业对其理解和把握口径存在差异。


准则修订后对其进行了简化:如果混合合同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应将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的,基本继续沿用现行准则关于分拆的规定。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四、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现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按照上述规定,当企业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相关损失已经发生,因此这种方法称为“已发生损失法”。已发生损失法不考虑预期损失信息,难以及时足额地反映有关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状况。


本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采用预期损失法对金融工具的减值进行会计处理,应当考虑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各种可获得信息(主要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贷款、租赁应收款、应收账款、财务担保等,要注意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能计提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计提的坏账损失不是以已经发生的坏账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可以将预期的信用损失也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更加符合谨慎性的会计原则,使得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财务报告的可信度进一步提高。


准则规定,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判断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是否显著增加,如果已显著增加,企业应采用概率加权方法,计算确定该金融工具在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以此确认和计提减值损失准备


如果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确认和计提损失准备。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不是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将发生的现金短缺。


如果企业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信用损失:主要是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请耐心等待有关金融资产转移、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资产解读。(涉及到有关金融负债转股权的会计处置,因为金融负债转股权不属于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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