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不清的婚内债
(2012-12-17 1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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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警法时空 |
当他们的夫妻关系以一纸离婚证告终时;当曾经相濡以沫的老公拿出一张张婚姻期间她根本没有见过的巨额借条时;当那些催债的债主上门催讨钱款时……这个女人忽然发现,她自己辛苦多年积攒的积蓄,瞬间将化为乌有……
特邀专家
古晓丹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将葬送我的一生。”
最近,王红娟经常半夜惊醒。当一个个债主上门来讨要债务时,王红娟真的想一死了之,可她又怎能舍下自己那年幼的女儿……
《科学新生活周刊》记者 陈业雷
幸福家庭 遭遇危机
王红娟说,她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2003年,王红娟和前夫刘涛结婚,婚后3年,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当时,夫妻俩生活非常富足。王红娟是公立学校的老师,每个月收入有4000多元,前夫是一家国企的员工,月收入一万多元。再加上前夫的父母也出钱支持他们夫妻买房买店面,因此,夫妻二人还不到30岁,家庭条件就已经非常优越——两套住房、两个店面、两辆汽车,其中有一辆还是宝马,再加上他们当时还有100多万元的存款,加起来有五六百万元的财产。
这样幸福的生活时常会引来亲朋好友们的羡慕,王红娟原以为,婚后这样安逸幸福的生活能够持续下去。
直到2009年底,王红娟怎么也想不到,丈夫突然迷上了放贷。当时,丈夫要拿家里的住房和经营的店面去抵押贷款,但王红娟不同意签字。为此,夫妻俩吵了一个月。最后,王红娟无奈签字同意贷款,但他们也因此分居了。
2010年初,王红娟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对此,王红娟所在的居委会也为王红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她确实长期居住在娘家。
在分居的日子里,丈夫不满足于将自有的财产用于放贷,开始向亲友借钱,欠下的债务也越来越多。
“我根本不知道他会欠下那么多债务。”王红娟说,直到债主闹上门后,她才得知,分居期间,从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将近一年的时间里,丈夫竟向亲戚朋友借款2800万元,然后,再将这些钱转借给一名卓姓男子。不仅如此,前夫还将家庭积蓄和房产抵押贷款也全部借给了卓某。
2011年12月,再也无法忍受的王红娟与丈夫的感情彻底破裂,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债主起诉 晴天霹雳
这时,更大的一场噩梦来了。因向王红娟丈夫刘涛借款的卓某卷款而逃,下落不明,得知消息的债主们开始蜂拥而至找他们夫妻讨债。
王红娟说,前夫欠下的债务有好几千万元。到目前为止,光起诉到法院的就有17位债主,总共2800万元的债务。在这起诉的17位债主中已经有11个债主同意调解,和王红娟及其前夫签署了调解协议。这些接受调解的债主同意对王红娟“网开一面”,答应仅在他们“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内”让王红娟承担连带责任,超出夫妻共有财产部分,不再找王红娟起诉。
但还是有6位债权人不同意调解,他们借给王红娟前夫的借款也多达上千万元,他们要求王红娟承担连带责任。
而这意味着,王红娟将背负她几辈子也还不起的债务。“这些不接受调解的债主,可能就是有意想让我难受。”王红娟说,她一个月才4000元的工资,前夫欠债总额好几千万元,即使她将工资拿出一大半来还债,债主们每人每个月恐怕也只能分到几十元钱。
于是,王红娟给这些债主群发了一则短信,短信中说:“那些钱,我一分钱都不知道,也一分钱都没碰到,只是因为命不好,嫁给了那样一个不负责的人。如今,我已经失去家庭,失去了所有,你们为什么还不放过我?”但这些债主并不为之所动。
老公借钱,如果老婆不知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这一问题,成为债主们和王红娟及其前夫在法庭上争议的焦点。
王红娟说,她对前夫借款的事情并不知情,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这些债务是前夫的个人债务,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前夫刘涛在庭审中也作证说,他把所有借来的钱全部转借给了卓某,并没有用于经营活动,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王红娟说,这些债主大都是前夫的亲友,因此,不能排除他们是和前夫合谋虚构债务。王红娟还说,她与前夫均有不错的收入,家庭支出有限,根本无需对外举债,更不需要借款几千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千万债务 夫妻同还
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对王红娟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法院的一审判决要求王红娟承担连带责任,和前夫一起偿还这些债务。判案法官说,王红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其丈夫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红娟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王红娟辩称其前夫借的钱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官指出,其前夫转借巨款给卓某,不管是否已经实际取得利益,其目的均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因此,其前夫对外举债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之需所负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而这样的判决结果是王红娟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的,“婚姻太可怕了!这样的判决太不公平了。几千万的债务不是我借的,为什么要我来还!而且,我每月只有4000元的工资,我还要养女儿……”王红娟说,从天而降的债务将葬送她的一生,她感觉走投无路,她曾经想过死,但是为了年幼的女儿,她不能死……
王红娟认为,债权人在借钱给夫妻一方时,如果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这笔债务,务必让另一方也签个字。“银行办贷款,都需要夫妻共同签字,为什么民间借贷,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借款,只要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知不知道都不要紧?”王红娟说,“所有借钱给他的人都是他的亲戚、朋友,我大部分不认识。如果他们有人给我一点知情权和反抗权,我也不会沦落到今天这般家破人欲亡、无家可归的地步……”
律师点评
共同债务关键看两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古晓丹律师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要看两点。一是债务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就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从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中不难发现,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偏向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明确知晓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分配,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大多数被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对毫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却显得非常不公。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曾将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举债一方,但正式出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还是去掉了此条,如何平衡确实很难。
举证难 配偶常被判“连带”
在有的案件中,法官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要求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有时法官也可能不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判“连带”。判决结果出现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对婚姻法相关法律理解的不同和证据情况的不同。
一方面,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如果另一方想要否认其为共同债务,就必须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确知晓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就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通常情况下,另一方配偶往往对当时的举债毫不知情;另一方面,离婚时,不管是举债的夫妻一方还是债权人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都不会承认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多数案例中,另一方配偶都无法举证,从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王红娟就是因为既未能举证证明这些债务为其前夫个人债务,又未能证明这些债务没有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需,从而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引申案例
之
夫妻签AA制 债务仍共同还
张静和王义相处一年之后,转眼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张静对王义提出了要求,希望婚后两人实行AA制,原来张静是个独立性比较强的人,不喜欢花别人的钱,就是与王义在一起她也坚持自己付款。王义思想上也是比较新潮的,就答应了张静。婚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妇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2010年,王义投资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晓松处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王义经营不善迟迟不能还款。在经过多次催促后,张晓松将王义、张静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庭审中,张静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还款责任,因为王义的借款及投资都是个人行为,自己和他已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但张晓松认为张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义借款应为个人债务,但张晓松将张静告上法庭,张静须举证张晓松知道其夫妻间的约定,否则其夫妻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静、王义夫妻共同偿还张晓松40000元。
特别提醒:
偿还共同债务后 AA制仍具效力
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负债务原则上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张静和王义约定了AA制的家庭财产分配模式,但因为张静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他们夫妻俩之间的这个约定,从而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与王义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并不是说“AA”制财产约定就毫无用处,这个“AA”制的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仍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张静代王义清偿了这笔债务,仍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家庭财产约定,向王义追偿。
引申案例
之
一纸离婚书 难逃共同债
张凯和王丽于2002年结婚,结婚之前,为购置新房,张凯向其亲朋好友共借款20万。此笔借款中的15万为房屋首付之用,剩余的5万元用作房屋装修。婚后,此笔借款由二人共同偿还。
2008年,张凯和王丽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双方还剩5万元欠款没还。张凯要求王丽继续承担还款责任,王丽却以此系张凯的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偿还。朝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丽应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以结婚登记日为标准,在此之前形成的债务是婚前债务。婚前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无需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但在一定条件下,婚前债务可以转化成共同债务。这个变化的标准是以婚前所欠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来衡量的,如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或借款用于购置了大量的结婚用品,以及借款用于装修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房屋或者共同使用结婚用品的。张凯和王丽正是属于这种情况,因为20万借款是用于购置婚房及装修之用,是夫妻二人共同受益,共同使用。因此,此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特别提醒:
以下情况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这是一个婚前债务向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转换,但举证证明的责任在于债权人。
除了婚前债务外,按照法律固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律师观察
婚内债务 错综复杂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作为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非常复杂。
从法律角度来讲,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比如说衣服、食品的购买,生活、娱乐、休闲的支出等等,夫妻一方对这些家庭事务的处理是不需要另一方事先授权的。夫妻之间的这种对于家庭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在法律上被称为家事代理权。丈夫或妻子在行使家事代理权时无需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然而这种家事代理权只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效,在重大债务问题上,家事代理权并不适用。
对于重大生活生产资料等问题的处理,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协商。而婚姻债务问题往往由于夫妻关系的人身性及财产关系的多样性使其变得错综复杂,当事人在处理时应当倍加注意。要知道,对重大债务问题的处理,夫妻任何一方的轻举妄动都可能致使对方倾家荡产。所以,本是同林鸟的夫妻们在理财过程中,应当拿出一点时间和精力考虑一下婚内债务问题,明确自己的责任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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