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挑唆八成家庭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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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专家 赵海
中国巡回法官第一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
做巡回法官6年来,赵海接待群众法律咨询上万次,令赵海感触最深的是其中8成以上的案件都直接或间接与房子有关。
房子,已成为家长里短中的头等大事……
“房产之争”之婚姻纠纷——
不羁丈夫掠走一半房产
当大龄富家女遇上贫穷帅小伙,老婆贷款买房,工资还贷,连母亲的遗产也亲囊而出。帅小伙却游手好闲,吃喝玩乐,甚至夜不归宿……
这是一段不值得留恋的婚姻,然而当女方欲结束这段噩梦时,男方却整整刮走了30万元……
一直以来,李慧都梦想着自己有朝一日能够成为一个幸福的女人,自己努力工作,丈夫也能够事业有成,家底日丰。
自从认识帅小伙李生之后,李慧觉得自己的梦真的就要实现了。可谁曾想,这种美妙的感觉仅仅持续了不到两年……
家住海淀的李慧从小在西城区跟着姥姥长大,因此她的户籍一直在西城区。今年30出头的她在一家外企上班,月收入2万元,是很多人都很羡慕的小白领。
虽然被很多人羡慕,但李慧也有很多苦恼。作为一名不折不扣的大龄女青年,李慧一直没有遇到心仪的白马王子,直到李生出现。
李生家住丰台,不仅人长得精神,也会来事。只是李生一直耿耿于怀他的工作比较差,收入很低,家里条件也比较贫困。
一次意外的聚会,李慧和李生相识了,能说会道的李生很快就赢得了李慧的芳心。
恋爱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越来越对李生倾心的李慧认定李生就是自己今生要跟随的那个人。两人不久就结婚了,在结婚登记之前李慧买了一套房子,由于李生没有什么存款,买房的首付全是李慧一个人支付的。
剩余的钱款,李慧打算在婚后和丈夫两个人一起偿还。虽是这么说,婚后房子的还款实际上也都是李慧用自己的工资去还的,因为李生根本就没有一点积蓄。
婚后,他们有过一阵短暂的甜蜜,但是很快这种甜蜜就被李生破坏掉了。
李慧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回来之后也不做任何解释,这让李慧非常气愤,李慧反思是不是自己平日里太纵容丈夫了。“你自己挣不回来钱,我挣钱养着你,你还不好好过日子。”李慧越想越生气。
没过多久,李生不去单位上班了,之后,干脆辞职的他整天游手好闲,吃喝玩乐。再也无法忍受丈夫的李慧终于心一狠提出了离婚,而对于财产的分割,两人始终争执不下,于是他们找到了司法所,赵海陪着人民调解员接待了小两口。
李慧说:“房子是我买的,婚后房子的还款也是我自己的钱还的,所以这房子应该是我一个人的。”对此,李生有不同的观点:“我承认我挣的少,你挣的多,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也是夫妻,还说什么你养我,我养你之类的,没准以后,我还能发财了呢。如果这婚必须离的话,房子得有我一半。房产证是婚后才下来的,这属于婚后财产。咱要是把这房子卖了,200万的话,咱俩一人100万。”但李慧始终不同意。
赵海通过和两人的沟通,才知道这套房子本来是贷款所买。贷款买的房子,房产证一直是压在银行的,但是李慧婚后不久,她的母亲去世了,李慧继承了母亲50万元的财产。之后,李慧用那些钱一次性还清了贷款,房产证也拿到了自己手里。
就这样,“婚后才拿到的房产证”成了李生死咬着不放的证据。
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李慧母亲的50万元继承财产由于没有说明是给女儿一个人的,是在李慧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慧偿还的10万银行贷款是用她婚后工资还的,由于没有证据,也只能算作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共60万元,最终分给男方李生30万元。
面对调解,李生还觉得自己吃了大亏。随后,赵海法官和李生讲了很多婚姻法方面的知识,告诉他这房子还是女方的房子,而婚后的财产确实也不是他挣来的,都是人家李慧的工资和继承所得,但只是没有证据才分得你一半。
听法官这么说,李生也就不再言语了……就这样,两个人的婚姻存续了不到两年,最终分崩瓦解……
争议焦点:
婚姻破裂了 房子该归谁
当前社会突飞猛进地变化,必然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人们普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诚信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这样就给各种各样纠纷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就像案例中的李生,他明明知道李慧买房的支出没有自己的份额,但是死死抓住法律的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尽管他自己也知道这种权益已经超出了与前妻之间的情分和做人的品德。
而巡回调解工作应首先查明当事人的利益所在,也就是说纠纷中谁获利益,谁受损失。其次注意谁的观点更易被大众接受。
在调解中,要强调诉讼成本及风险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会产生好的效果。本案例中,调解的关键是让男方明白自己一直坚持的观点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同时也不符合情理的。
赵海说法:
婚前贷款买房 谁买归谁
现如今,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几乎成了一种“潜规则”。可到了离婚时,房子应该归谁却成了令人头疼的问题……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条第一款首先将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不动产限定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并且对于该不动产离婚时的处理提倡由双方协议处理。若该不动产系婚后用购买方个人的财产还贷,显然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第二款则明确了当双方无法对不动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时,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这一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
“房产之争”之继承纠纷——
6子争夺父亲4套房产
孙国全老人如果泉下有知,他肯定不愿看到现在家里混乱的局面。自己生前留下的4套房产和40万现金,竟成了6个子女要对簿公堂的祸害……
孙国全老人在老伴去世几年之后,于2011年年底也告别了人世。这位90岁高龄的老人在去世之后,留下了40万的存款和4套房子。
老人去世之前,兄弟几人也想让父亲写一份遗嘱,但老人因为考虑得太多,怕偏了这个孩子,亏了那个孩子,心里非常纠结,始终没写。没成想,这却给孩子们留下了太多的麻烦。
老人留下的4套房子,最大的一套位于海淀区,楼房的一层被小儿子做底商用了,还有一套位于石景山,四儿子因为自家的房子比较小,和妻子离婚之后,就一直住在父亲石景山的房子里面,其余的两套住房都位于西城区,其中一套空着,一套出租了。
父亲的去世打破了一家人往日的平静。
兄弟姐妹6个人,为了房子产生了很大的纠纷矛盾,他们争议的核心在于父母的财产到底该如何分配?
老大说:“我现在是得了癌症的人了,将会不久于人世,趁我现在还在世,咱们一定要把这些财产弄清楚了。”
老小说:“这不成,我现在还做着生意呢,要是把老爸的房产都分了之后,我这生意也做不踏实。”
而老四一直住在石景山的房子里,他的观点是“我只要钱,不要房子”。原来老四一直患有尿毒症,他觉得自己病怏怏的,所以就觉得还是赶紧分了财产,分点钱赶紧把病治好。于是老四说:“我也不要房子,我要房子也没用,我只要钱看病。你们给了我钱,我立马就从石景山的房子里搬出去。”
另外几个兄妹也各持己见,但由于财产的分配涉及到了太多的细节,几个人始终没能达成一致。
为此,赵海和司法所的几个工作人员来来回回一共进行了5次调解。
第一次调解没有结果,赵海仔细聆听了几个人各自的观点,以倾听为主,了解事情的始末。
第二次调解,赵海根据每个人的情况制定一套方案,之后和兄弟几人进行探讨,谁有什么意见和困难,都说出来,能不能站住脚,能不能拿到桌面上来谈,说出来之后,大家再想办法解决。
由于除了老人最小的儿子在开公司,其他几个人都退休了,于是,赵海开始的时候,每次都是把兄妹几个人叫到一起进行协商。后来,除了把兄弟几个叫到一起进行调解外,赵海也会逐一去和他们聊,了解他们每个人的所思所想,每每这个时候,赵海也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帮着他们去分析,兄弟的情谊和财产的分割之间孰轻孰重……
终于,经过半年时间的5次调解,事情有了眉目。
调解的最终结果是,其中4个子女分别要这4套房子,多出来的份额按照市场价格折换成钱给那两个不要房子的兄弟。最终,不要房子的两兄弟每人分了不到100万。
争议焦点:
居住权与财产权中的“情与法”
“这件纠纷,如果是通过法庭进行判决,最终的结果不一定就是目前的这种调解的结果。”赵海法官说,“我们调解的时候会顾忌到各方的利益和情绪,但是法院的判决只是凭证据说话。”
赵海说,巡回调解不同于审判,不是坐在法庭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巡回工作是以调解为主导,面对一个矛盾能够迅速把握矛盾的中心,分析矛盾的成因,寻找突破口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才是巡回法官应具备的职业素质和能力,才能使工作事半功倍,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里有太多的人情,5次调解,避免了兄弟间的诉讼,也省略了各自收集证据的麻烦……
其实继承纠纷往往会涉及到居住权和财产权的一个矛盾。假如说我有3个孩子,平时和小儿子一起住在一套房子里,那么这套房子是我的遗产,从法律规定来说,子女应该平分。这么去判决,就会产生客观上的不公平。因为从事实上来讲,这套房子不是遗产,因为这涉及到居住权与财产权相混合的一种权利。假如说另外两个子女在外面都有住房,而小儿子没有,所以只有小儿子的居住权和财产权是一致的,而另外两个子女的居住权和财产权是不一致的。这种情况下,从事实的角度来讲,要保护居住权,因为生存权要大于财产权。
因此,这种矛盾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一旦打了官司,兄弟姐妹就会全部成为仇人。
赵海说法:
大量的继承纠纷反映出居民老龄化的特点,其中的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房产之争”之继承纠纷——
替精神病儿子夺房产
如果早知道儿子会沦落到现在被媳妇虐待的下场,当初自己决不让儿子娶了这个“只有姿色没有心肠”的女人。如今,年近80的张老太太悔不当初。
10年前,家住西城区的刘建昌认识了来自东北的打工妹王云,王云长得漂亮,她在北京一家服装店打工。很快,刘建昌就向这个漂亮的东北妹子发起了攻势。
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两人就结了婚。
然而,两个人的婚姻始终没有被刘建昌的家人认可,刘建昌的母亲和妹妹一直觉得王云是图他们家的房子和钱财才嫁给刘建昌的。但刘建昌不这么想,他始终跟王云站在一条战线上,而且不止一次跟母亲和妹妹说:“我和王云的关系非常好,我们很爱彼此。你们是我最亲的亲人,我希望你们能够像我一样接纳王云,把她当做一家人。”
然而,婚后过了几年,一场意外,让本就患有糖尿病的刘建昌又得上了精神病。从那之后,漂亮的王云就开始嫌弃自己的丈夫。
因为精神不正常,刘建昌每天都脏兮兮的,身上脚上很多地方都是溃烂的,王云又没法和神志不清的丈夫交流沟通,她开始虐待自己的丈夫。
王云经常不给刘建昌饭吃,也不带他去看病。曾经有几次,王云把刘建昌扔在了大街上。神志不清的刘建昌就那样躺在大街上,被过路的好心人送到了医院。
得知此事的母亲和妹妹无比生气,作为妻子怎么能如此对待生病的丈夫呢?
无奈之下,刘建昌的妹妹找到了司法所,跟赵海法官说起了这件事,想寻求帮助。“我和家人都想让我哥和王云离婚,但是我哥一会儿清醒,一会儿迷糊的,清醒的时候,他说要离婚,但没过一会儿又说自己很爱王云,不能离婚。一阵一阵的,而在我哥糊涂的时候,王云就开始虐待他,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刘建昌80岁的母亲看着儿子这样,也急得够呛。“这孩子可怎么办啊,将来我死了,我怎么能放心这孩子,他早晚得被他媳妇折磨死。家里所有的房子、财产也都得被他媳妇弄走了。”
听了刘建昌妹妹和老母亲的哭诉,法官开始觉得这件事拖着也不是办法,开始给老太太出主意。
赵海和司法所的几个同志一起商量,由于刘建昌的母亲和妹妹不能提出让刘建昌和王云离婚,但是他们可以提出变更监护权。这样的话,刘建昌这个神志不清的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在方案确定下来之后,赵海法官告诉了刘建昌的母亲和妹妹。由于当地的居委会、派出所都能证明刘建昌经常会受到妻子的虐待,刘建昌的母亲可以拿着这些证据要求变更刘建昌的监护权,监护权归于刘建昌的母亲。
之后,赵海法官又开始找王云谈话,给她讲了很多新婚姻法当中的条款,让她认识到自己没有尽到对刘建昌的监护义务,刘建昌的亲属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变更监护权……“到那个时候,你什么都得不到。”赵海说。
经过法官的劝说和调解,王云也知道自己理亏,最终同意了调解。她最终拿着70万离开了,把房子留给了丈夫。
争议焦点:
“监护权之争”背后是利益之争
监护权纠纷呈现逐年上涨趋势,究其原因是许多被监护人财产数目可观,有的亲属想从中渔利。赵海法官说,他们曾受理过一个案件,被监护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精神病患者,他的父亲为了使其能够安身立命,将一辈子的积蓄十余万元和房屋一套留给了这名精神病患者,父亲死后,几个亲属争做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引发了民事纠纷。
赵海认为,巡回调解工作首先应查明当事人的利益所在,也就是说纠纷中谁获利益,谁受损失,要纠正当事人对法律以及对法官判案的片面理解。
在调解中,要强调诉讼成本及风险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会产生好的效果。还要指出的是,巡回工作不能光追求调解结案数,要在任何场合即包括法律宣传、法律咨询、调解纠纷、座谈会、讲法制课等各个场合,不懈地将调解理念灌输给人们,使之增强调解意识,减少激烈冲突。
赵海说法:
可为无民事行为人变更监护人
新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可为无民事行为人变更监护人。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对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以及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他人保护的权利也是监护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房产之争”之赡养纠纷——
不指定房产就不养老
“我现在过得很不舒心,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这些倒还能忍受,最主要的就是一想到4个儿女对我不管不顾,心里就会很难过,过得不痛快。前几年,老伴在世的时候,我们还能互相照顾,可我现在活着真是没有意思啊。”每每提起这些伤心的家务事,赵大妈都会声泪俱下。
赵老太太有两儿两女4个孩子,现在自己住着一居室,其它的房产都给了子女了,老伴在世的时候,由于他的退休金很高,老两口过得很舒心,自打老伴去世之后,老太太的生活一下子就跌入了低谷。
“我的身体状况不是很好,退休金也不高,每个月1800元,腿有很严重的关节炎,行动非常不方便,出门买菜、遛弯都不方便。这不,没办法,我为了过得舒服一点,请了一个保姆,我每个月的退休金刚好是保姆的工资,可我总不能不吃不喝吧。”自从雇了保姆之后,赵老太太吃饭、看病、买保养品的钱没了着落。而她的几个子女都对老娘的生活不闻不问。
无奈之下,赵老太太找到了司法所,赵海法官接待了老太太,听了老人家的讲述,赵海揣摩着这些子女的意图。通过了解,赵海得知赵老太太80多岁了,4个子女都不管她,主要是因为几个子女都知道老妈很喜欢小女儿家的儿子,怕以后老妈把房子给了他们家。对此,居委会也帮助调解过,但都没起什么作用。赵海眉头紧锁,他决定带上人民调解员一起先去找老太太了解一下情况,然后再跟子女们好好聊聊。
通过调查了解,赵海得知,老太太其中两个儿子还是非常有钱的,只不过老太太的几个孩子在赡养老人问题上,分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我可以管,但是要管的话,我自己管,别人不能管,这样等老太太去世之后,她的所有财产都得归我。还有一种观点是,我不管老太太,我也不要她的财产,你们谁爱管谁管。
而看到子女们这样,老太太也有自己的打算,她觉得自己住的房子是老伴留给自己的,目前的子女都不孝顺,她打算先把房本上的老伴的名字换成自己的名,真到以后孩子们都不管,自己把这房子抵押给敬老院,实在没辙,就去住敬老院。
但4个子女知道了老太太的意图之后,都不同意。
二儿子说:“哪能住敬老院呢,我可以养你,但是只能我自己养,房子你得给我,还不能是等你去世之后给,现在就得过户,完了之后,我再尽赡养义务。如果说您现在归我管,房子还是您的,等哪天,您一高兴写一遗嘱,把这房子给了别人,那我不是白高兴了吗!”听老太太的儿子这么说,赵海和司法所的同志们都感到很无语。
在司法所调解了几次,赵海法官不止一次看到老太太从门区的台阶上下来,步履蹒跚。赵海几步走过去搀着老人下台阶,老人感慨万千的说:“我如果能有你这么一个儿子,该多好啊!”
后来,司法所想方设法把老人的4个子女全部又找了过来。告诉他们能不能以后再考虑老人的这套房子,老人拉扯孩子长大不容易,子女现在应该尽力去赡养自己的母亲。赡养父母是每个人的责任,不是说不要父母的财产,就可以不管的。
最终经过调解,4个儿女都同意给老母亲赡养费,同时也帮她办理了房子的过户手续。
争议焦点:
“乌鸦反哺”人之常情
赡养老人,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责任,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多一个孩子多一份福气,但从现实来看,反而是子女多的家庭容易产生赡养纠纷。老人虽有几个子女,却被子女展开“养老足球赛”,最终伤了老人心。
房屋财产纠纷渐渐成了儿女不赡养老人的第一大理由。更有甚者,有些子女拿到老人的房屋等财产后,就把老人“抛在一边”。其实对于年过古稀的老人来说,儿女的陪伴和孝心才是他们安享晚年的最大的保障。
而子女们也应该要扭转观念,不给房子也要赡养老人。在人们的心目中,谁尽赡养义务多,谁应继承的份额就多;谁争得了赡养,谁就争得了财产;或者老人将主要财产给了谁,谁就得养老人,为此发生争议也非常多。
赵海说法:
不赡养父母也是一种犯罪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首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记者手记:
房子成了中国家庭“首恶”
这几年,房价一路飙升。房产纠纷日益成为破坏家庭和睦的重要因素,也成为导致家庭关系矛盾的导火索。
有人为争房产权属导致婚姻破裂;有的兄弟姐妹为争遗产关系恶化;更有甚至,有些子女因房产分配不公,将年迈的父母弃之不顾。
5年来,赵海在西城区指导调解各类民事纠纷几千件,其中有8成以上纠纷是因房产而起或与房产争议有一定关联,这些案件涉及婚姻、继承、赡养、监护权、房子拆迁款分割等等。
赵海告诉记者,房产纠纷当中有太多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很多纠纷中,当事人各说各有理,每个人都会说,这是我应该分得的财产!面对这种矛盾执行起来非常困难,一旦打了官司,亲人间全部成了仇人。
赵海举了一个例子:有三个孩子要继承父母的一套拆迁房,从法律角度来说,几个子女应该平分房产。但假如小儿子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那么平分就会造成客观上的不公平。因为这套房子涉及到居住权与财产权相混合的一种权利。
小儿子住在这套房子里,那么他的居住权和财产权是一致的,而另外两个子女在外面都有住房,其居住权和财产权是不一致的。这种情况下,从事实的角度来讲,要保护居住权,因为生存权要大于财产权。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就得按照份额去分配。如此就会产生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面对复杂的房产纠纷,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少一点欲望,多一些真情,或许这个居高不下的数字会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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