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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伤 算工伤

(2012-06-29 11:13:00)
标签:

哪些伤算工伤

工伤怎么办

这是工伤吗

工伤

上班路上犯病

工作受伤

杂谈

分类: 警法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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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犯病;工作时候 受伤;下班之后撞车——
哪些伤 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工作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工作期间突然犯病死亡……这些都算是工伤吗?该怎样给自己讨说法?
 
特邀专家 哈胜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工伤认定之“上班途中遇不测”
上班路上遇车祸 法院判定算工伤
 
临时工老陈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劳动保障局认定他为工伤,雇佣老陈的大酒店却拒绝承认,将劳动保障局告上法庭。
 
老陈是北京一家大酒店停车场的管理员,2010年9月20日早上,老陈骑车从住处到酒店上班,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老陈在半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转眼撒手人寰。
 
交通支队认定,老陈没有责任。2010年11月24日,老陈的妻子向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月15日,劳动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老陈属于工伤。
 
大酒店拒绝承认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将劳动保障局告上了朝阳法院。大酒店的代理人说,老陈是下岗后他们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他的劳资、社保关系都应该由原单位继续管理缴纳,因此认定为工伤属于证据不足、事实错误。同时,事故发生那天是老陈的休息日而不是工作日,而且事故发生地点也不在老陈上下班途中。
 
法院一番审理后查明,老陈属于大酒店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协议书,但没有明确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和工休时间,大酒店没给老陈缴纳工伤保险费。最终,法院判定维持劳动保障局依法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官析案
 
是合理上班路线就算工伤
 
首先,老陈所受伤害是否能认定为在上班途中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老陈是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他行经的路线不以经过必经之路为条件,合理路线即可认定,因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老陈与大酒店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老陈与大酒店签有书面的劳动协议书,工作时间等约定虽不明确,但老陈为大酒店固定提供劳动服务,不是一次性或特定劳动服务,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老陈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大酒店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认定之“工作期间生意外” 
的哥拉活儿挨打受伤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
 
的哥小于被人打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他所受伤害为工伤,但出租汽车公司不服,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2011年2月13日,小于开着出租车行驶到一栋住宅楼前时,一名外国人突然用拳头砸小于的车尾,小于下车询问外国人是怎么回事,可因为语言不通,对方情绪又很激动,根本无法交流。小于回到车里打算拿电话报警,没想到那个外国人突然举起拳头狂砸小于的头部和脸部,打得小于鲜血直流。
 
小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可小于所在的公司不服,认为小于受伤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但那个外国人不是小于的乘客,与小于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小于不是因为工作受的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一番审理过后法院认为,小于的行为不管是为了维护公司车辆不受损害,还是意图了解那个外国人是否有乘坐出租车的需求,都属于在履行本职工作,他所受的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析案
 
履职时遭受意外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符合该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有3个:一为时间,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二为地点,必须是在工作场所内;三为关联性,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三者缺一不可。举例来说,员工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因他人因素导致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与他人发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则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因私人纠纷或其它个人原因导致受到暴力伤害,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小于当时是在正常营运过程中,他受到暴力伤害不属于个人原因,他的工作职责也不应限于履行客运合同,他是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了意外伤害,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之“下班活动出乱子” 
下班聚餐出事未定工伤 家属起诉请求认定遭拒
 
小苍与单位领导和同事一起聚餐后在回家路上出车祸死亡,由于人社局做出了非工伤认定,他的母亲黄女士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黄女士称,2011年4月11日晚,她的儿子小苍参加了单位——一家摄影中心组织的聚餐等活动,活动结束后,小苍和同事在返回单位的路上发生车祸,结果小苍伤势过重,没能抢救过来。黄女士认为,小苍是参加单位组织的员工建设活动出事的,因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小苍是工伤。可没想到,“人社局”做出了“非工伤”认定,黄女士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
 
“人社局”在法庭上讲述了自己做出非工伤认定的理由:事故当晚,聚餐的目的是摄影中心实际经营人的丈夫董先生答谢朋友,与摄影中心经营管理无关,摄影中心店员都是自愿参加,聚餐行为不是摄影中心的经营活动。此外,餐后唱歌是董先生的朋友临时起意自愿请客,不是摄影中心组织,店员也是自愿去唱歌,与摄影中心也没有关系。因此,小苍的情况不属于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最终支持了“人社局”的答辩,驳回了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聚会与单位无关不能算工伤
 
实际生活中,职工下班后参加聚餐或其它娱乐活动,而后在回家途中遭受事故伤害的案例并不鲜见,其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未进行规定。
 
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如果该职工是受单位指派或参加单位组织的聚餐或其它娱乐活动,之后在回家途中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下班后自愿参加同事自发组织的聚餐或娱乐活动或参加非本单位组织的上述活动,而后遭受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之“因工自杀算工伤” 
施工中受伤之后自杀 老婆全力以赴讨说法
 
工作时被铁棍砸中头部后,杨先生出现精神障碍,砍伤妻儿后自杀。劳动保障局认定杨先生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经过二审改判,杨先生的自杀被认定为因公死亡。
 
2011年12月初,老杨参加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铁棍击中头部并砸出一个3厘米的大口子。单位将老杨送到卫生站,卫生站为他进行了简单包扎,打了一针破伤风疫苗。之后,回到家中休养的老杨时常感到头晕、恶心、头痛、失眠。
 
12月15日凌晨,老杨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老杨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老杨的妻子说,丈夫是头部受伤后造成外伤性精神病导致的自杀,因此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丈夫的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劳动保障局以《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认定老杨的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
 
此后,老杨的妻子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遭败诉,随即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院最终给出了说法:老杨的自杀行为与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析案
 
“因工自杀”必须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从该法条的立法原意及字义理解,自杀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是其重要特征。
 
老杨在受伤后已失去对自己主观意志的控制力,在精神障碍的作用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种自杀行为完全不同于法条中所讲的“自杀”,而只是老杨头部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后果的延续,与在工作中受到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法官提醒
 
发生工伤及时申请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发生工伤事故切莫私了
 
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常会强行要求与受伤职工私了。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私了存在巨大法律风险:
 
第一,错过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最佳时机。职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为一年,但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便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出符合事实情况的工伤认定结论。如果职工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最佳时机,待与单位出现纠纷时才提起申请,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据已部分或全部灭失,最终只能由自己承担工伤认定结论的不利后果。
 
第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通过私了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经济风险转嫁给了受伤职工,受伤职工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会面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困境,为其后续治疗增添巨大障碍。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为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详细规定了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的权利,如停工留薪期、保留劳动关系等,没有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职工则无法享有上述权利,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官答疑
 
工作期间发病是否算工伤
 
(房山区,周先生)我表哥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本身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去年7月的一天下午,因天气炎热,他在忙完手中的活儿后与负责看管单位浴室的师傅商议,让师傅提前为他打开浴室门洗澡。虽然单位有规定,每天下午5点以后是职工洗澡的时间,但因他俩关系不错,师傅没有回绝。没想到,我表哥洗澡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倒地身亡。请问: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答:这种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职工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算工伤应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在工作时间内,第二必须在工作岗位上。你表哥是在工作场所内(单位澡堂)但并不是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他突发疾病时是在单位洗澡,显然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刊记者 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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