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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团购”如何做?

(2012-02-15 15:15:14)
标签:

杂谈

分类: 医管手记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作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和药价虚高的重要策略,公立医院药品招标和集中采购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全国各地纷纷针对自2001年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来的利弊反思,在招标主体、采购交易平台建设、招标采购方式等方面进行各种探索,其焦点都是围绕着那被喻为“药品团购”的招标采购究竟如何做?这里折射出的采购主体、平台交易原则、集中采购方式值得从理论和实践模式上认真探讨。

所谓团购,就是消费者联合起来,在保证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获得相对较低的价格。其原理就是“量价效应”,即在单一供应商承诺、交易成本降低的同时,供应商通过薄利多销、量大价优使消费者以低价购物。这被认为是防止市场暴利、克服消费者盲从、抑制消费泡沫的现代购物方式。

“药品团购”,国内外都有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世界卫生组织采购艾滋病免费赠送药物,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免疫接种药物,都曾定点生产、质量保证、集中采购、价格低廉。这些成功的“药品团购”案例,都具有招标组织者与药品采购者主体一致,先定量后招标、量价效应明显的特点。反观近十年各省的实践,药品招标、集中采购和交易平台建设者多为卫生行政部门,而药品采购的支付者为各医院法人,尽管进行单一供应商承诺、低价竞标等积极尝试,但卫生行政部门即不定量也不能签订采购合同,招标者不采购,采购者不谈价,使“药品团购”中的量价效应完全分离,所以频频出现医院“只进贵的,不进对的”;中标价格常常高于医院过去进价;供应商“贴着价格玻璃天花板”投标;中标的低价药物厂家不生产、医院不进货;老百姓埋怨没有感受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惠……,难道不值得我们对药品招标和集中采购的主体、模式、药品降价利润分配原则等问题仔细剖析、思索反省吗?

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无论2001年国务院《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2009年卫生部等六部委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都明确规定药品集中采购的主体是具有独立采购和支付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而卫生行政的工作职责是牵头组织、汇总结果和监督检查。2009年卫规财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问题说明》,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府主导的含义明确定义:一是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三是政府要对采购交易全过程监督管理。而在各省市的具体实践中,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招标,物价局定价,而真正具有定量定价能力的医疗机构却不能抱团谈判,也不参与招标定价。于是招标价居高不下、老百姓药价虚高依旧策划能够为必然。近日各地纷纷探索由基本药物支付能力的医保局牵头组织和搭建交易平台、或由医院集团、办医主体联合属下医院二次招标,虽然解决了管办分开、医院采购与政府监督的职责清晰,但如何实行招标采购一体、与量价效应一致的直接结算,仍是一个需要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在政府集中招标与一院采购分离的现状下,各地探索的南京、宣威、芜湖等医药分开和闵行等地的二次采购模式,实际上就是利用药品中标价和医院结算价因为量价效应和交易成本降低产生的差价,进行医院补偿和医药分开的探索。但如我多次撰文强调:患者得益、补偿完善、良性激励是医药分开改革的宗旨。集中招标采购,最后一定要让患者的药费有所下降,任何只顾及医院和药品企业利益再分配、政府与医院收支平衡而患者药价没有明显下降的模式,都违背了医药改革的初衷。而药品零加成和药费下降后的医院补偿,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增加、调整劳务价格、医保预付结余留存等渠道进行完善,绝不能再从药事流通中获取。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团购原理,政府按照要求只行使行政监督和建立非营利性交易平台,药品交易平台应该具有与各药品供应商、药品流通企业、各医疗机构实时联网的功能。在药品监督和质量保证的基础上,药品供应商在得到单一货源承诺后,提出不同团购量的价格梯度。各地医保、医院集团、办医主体等药品团购组织者,根据各医院的采购量,严格审批程序后,以团购形式获取较低价格。同时,在团购医院区域内以“同城同价”的市场原则,制定该区域内的零售价,让患者受益,而医院仍可通过医保预付、政府投入和劳务收入获得与药品销售脱钩的合理补偿,达到医药费用合理、医院良性补偿的理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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