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结构创新的一点思考
(2011-12-20 07: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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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分类: 原创 |
在国内,对于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研究,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大致分为以英、美为代表的“一元模式”和以日、德为代表的“二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中,董事会不仅行使决策权,还通过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二元模式”则是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
从中国具体情况来看,治理结构采用了与日、德相近的“二元模式”,并且在监督制度上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作用。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新疆德隆、金花股份、ST东北高速、中关村、古井集团等上市公司舞弊事件的不断曝光,加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监事会的存在成了学术界和企业界争论的一个焦点,由此直接引发了“中国现有制度安排下的监事会是否有效?”、“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治理如何创新?”等质疑。
然而,与实践中对监事会治理有效性认知的迫切需求不相匹配的是,有关监事会的研究相较于公司治理的其他维度而言却较为薄弱。纵观学术界对监事会治理问题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单一视角,相关考察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实证分析也较鲜见,在监事会的本原性质与作用机理等关键理论层面缺乏突破,尚没有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研究体系。这种理论滞后的状况难以对不断发展变化的上市公司治理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指导,因而迫切需要对监事会治理的实践问题进行创新性探索。
一种思路是:首先,通过对德国、美国以及日本三个典型国家内部监督模式的比较制度分析,我们可以构建评判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理论模型,即正当性、互补性与经济合理性三个基本原理,并从上述三个方面出发针对中国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提出了相关假设。然后,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征,构建了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据此生成的监事会治理指数为依托,检验提出的假设,从而验证中国监事会治理的有效性。在此之上,归纳总结出影响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要因,并可解析监事会的本原性质、作用机理。随后,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可能的创新路径展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思考。
我们不仅可以系统地总结归纳监事会的有关知识,最好是能涉及董事会、股东大会、控制权市场以及利益相关者治理等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对德国、美国以及日本三国内部监督制度的生成、演进的分析,更是会极大地拓宽我们的知识面,同时使得监事会有效性原理的探索卓有成效。为验证中国监事会治理有效性而构建的理论模型及监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我认为是此类课题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当然,对监事会本原性质与作用机理的深刻认识,包括监事会如何发挥作用及承担何种功能,是研究者必备的前提和基本常识。
关于提升中国监事会治理有效性的研究,不仅可以为政府改善监事会治理现状提供了支撑,也可以为上市公司改善内部监督制度提供了依据。也许,以引入符合本原性质的监事会为突破口,将会带动中国上市公司整体治理结构的整体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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