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备案问题
(2011-02-14 13: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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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免税项目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经 |
分类: 财税咨询 |
财税[1994]20号第二条、国税发[1997]54号全文,针对外籍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作了具体说明,国税发[1997]54号针对免税项目均提到需要税务机关“核准”,后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项又取消了“核准”手续,但仍然要按照国税发[1997]54号规定提交材料。
请问:
1.我是否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材料,就可以自行进行免税抵减申报。
2.税局没有任何批复或者回执手续,那以后又怎么证明我已经提交了材料呢?
请专家给予指导意见,谢谢!
天职税务专家:尊敬的会员朋友
您好!
现将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我是否只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材料,可自行进行免税抵减申报。
答:可以。该项免税项目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制,审批制下纳税人需经批准后才可享受免税待遇,在备案制下纳税人可自行进行免税项目的申报并享受优惠待遇,但需注意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保留了“要求重新提供资料”及“给予纳税调整”的后续管理权力。
2、税局没有任何批复或者回执手续,那以后又怎么证明我已经提交了材料呢?
答:根据国税发[2004]80号规定: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因此,在个税纳税申报时,免税证明材料应作为附属资料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收的纳税申报表,就可认为是已提交相关材料的证据。
结论:对于备案制的税收优惠,在提交申报资料同时提供税收优惠资料,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因主管税务机关保留进一步管理的权力。
依据:国税发[2004]80号:
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