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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案存在三个可能:
第一、确实还有一起强奸杀人案,因为王书金身上有三条人命和多起强奸,所以这起也是可能,而这个受害人则是王书金所描述的身高152,下午一两点钟作案等他再法庭陈诉的内容。
第二、河南警方不知道康案已经破获,而在讯问中提到,也就是说,王书金在河南可能遭遇刑讯逼供。王书金了解康案,但只了解大概,所以认下康案。我们太熟悉这样的情景了。
第三、如果王书金有学习法律的背景,那么可能是顶包,但实际,这点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王书金是在河南被抓时就供述了,那时候,他没有理由顶包。
一、聂树斌案时间表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
1994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1995年4月27日,聂树彬被枪决。
有媒体报道称: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不用再来了,你儿子昨天已被枪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将一审的强奸罪判处死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尽管这对聂树彬的死,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可以说明两点,第一、程序上高院确实认真研究这个案子了,尤其是改判了强奸罪当然也包括研究故意杀人的罪名。第二、我觉得他们对这个案子是慎重的,当然包括对证据的审核,以及本案并无其他内幕,比如受害人为官富的压力,也就是说,客观上这个案子没有作弊的可能。
二、王书金案始末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
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在一审法庭庭审中,王书金意欲主动供认玉米地奸杀案,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打断,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
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据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
2013年6月25日上午,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案件高度吻合,他被视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庭审中,出现了中国诉讼史上罕见一幕: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称这桩犯罪行为是本方当事人所做,公诉方称被告人没有实施某桩犯罪行为。主审法官宣布,案件择期再审。
第一、此案是由河南警方率先公布的,所以,王书金的供述具有一定的真实性,
第二、此案震惊公检法的最高层,客观上排除了河北方面作弊的可能。
第三、法官在王书金一审庭审中所做并无不妥,但是却为此案人为的留下玄机。
第四、庭审上的控辩双方角色倒位为这个庭审留下玄机,其实这个问题不难理解:王的上诉理由是: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而重大立功一旦被确认,王将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上的倒位,实际上是围绕是否重大立功也就是王究竟有没有杀人展开,承认王杀人就等于承认王重大立功,所以公诉方否认王杀人,王王坚持杀人则为寻求重大立功,这就不难理解庭审上的怪异了。事实上,王书金即使重大立功被采信,那么依据他的严重罪行,他也难免一死的,但有舆论认为,他此做法虽难免一死,却在最大程度了活了下来,至少已经由2007年的死刑到现在已经多活了6年,没有聂案干扰,王书金应该早就被执行死刑了,由于中国国情,王书金还会被无限期的活下去,因为没有人敢杀人灭口。但是此事多被误读。
三、王书金是否为真凶?
1、确定一个人是否为真凶必须证据缺失充分,对于王书金是否强奸杀害了康某,同样需要证据确实充分(此事上,很多人对聂树彬的案子证据要求高,而对王书金的证据要求低,双重标准,甚为怪异,你们不怕再多个聂树彬吗?)
2、目前由于此案由来已久,很多证据可能都已经缺失,这也是聂案与王案拖延这么长时间的理由,不是不办案,而是确实案子难办,这应该是客观事实,没必要如此大做文章,拖延可能是一些人理解的故意的不办理,但是很多事谁都明白,是不可能拖黄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慎重,不敢轻易结论,当然,为啥舆论只相信对政府不利的那点,这个是值得政府思考的。还有一点,证据规则决定了,要确实充分,但是王案一出来,很多人包括大名鼎鼎的法律人,只相信王书金的口供,而无视其他证据,竟然敢轻易结论。
那么我们目前做的实际应该从两个角度进行:
1)从聂案本身入手,找到疑点,其实聂案本身就有很多疑点:
1、为何聂家这么久才伸冤,从2005年有王书金案的新闻后,聂家开始伸冤,此之前,没有任何举动。
2、聂家深远的理由实际仅仅是依附于王书金案,
3、到目前为止,聂家没有一个根据聂案本身根据证据而提出的伸冤理由,4、目前聂家有判决书,却一直隐而未示,不知为何。
2)从王书金案入手,如果聂案确实为王书金所为,那么聂案自然平反,现在的思路就是如此。以上两点为实质。
3)从程序上讲,不知道为何最高院仍然将此案发给河北高院,如果由另一高院再审,可能效果会更好。
四、王书金的口供的疑点
本案实际上的证据只有王书金的口供,而很多人因为信所以信,所评论的均为王的口供,但是很多人,只是相信他们愿意相信的,却不愿意相信他们怀疑的,甚至他们根本不怀疑,而是无视。
我是质疑王书金为本案真凶的,理由如下:
1、聂树斌案由于有佘祥林,张辉叔侄,赵作海等人冤案先例,被质疑为冤案可以理解,但是这样的概率是极低的,按照中国的法律程序,经过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实际上还是比较慎杀的,尤其是本案二审将一审的强奸罪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说明,他们还是认真研究案子的,本案也不存在杀人灭口可能,所以客观上,判处死刑执行,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们一直都没有看到聂树彬案子的判决书,所以暂时无法从案子本身入手,也无法确认聂就是冤枉的,王书金就是真凶,进京凭借王书金口供,无法确认案件结论,还可能造成另一起聂树彬争议案。我敢说,假设法院认定王书金为康案的凶手,并执行死刑,那么,聂树彬平反不说,肯定会有舆论替王书金喊冤的,我就会,因为,我没有看到王书金杀人强奸的确实充分证据。
2、王书金在法庭陈诉与聂案有很大出入,这是我质疑王书金最大的原因,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王书金在聂案上遭遇刑讯逼供,他的法庭陈诉可视为真实的,当然了从认识论角度看,可能有记不准的客观情况,但是基本事实不会出错的,我们就分析他的法庭陈诉的出入之处。
1)被害人尸体是否有衣服?
王书金(当庭陈述):作案离开现场时被害人身体是光着的,顺手拿走了被害人的连衣裙。
公诉方:出示的“1994年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足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
韩东言:这是明显的矛盾,这类事实不该存在记忆不准确问题。
2)被害人如何死亡?
王书金:强奸后,我跳起来跺被害人的胸部,跺了好多次,听见被害人骨头咯嘣地响,我觉得肋骨都骨折了。
公诉方:出示的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该案中被害人尸体除颈部有花衬衣缠绕外,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
韩东言:这是明显的矛盾,这类事实不该存在记忆不准确问题,而且这是极大的疑点,我主要是根据这点质疑此案。
3)被害人遇害是什么时候?
王书金:作案时间是在中午一两点钟。
公诉方:出示的被害人同事证言显示,被害人下午5点下班以后才遇害。
4)被害人身高多少?
王书金:被害人的身高和自己差不多。
公诉方:尸检报告称,被害人身高1米52,但王书金身高1米72,双方身高差距很大。
韩东言:以上两点是小结,但是也表现出很大的矛盾,那么如此矛盾律师怎么辩护,他无法辩护,只能环顾左右而言他,不针对这些细节辩护,而在外人看来进行挑刺,寻找程序上的问题,比如签名,盖章,时间久了记不清,等,当然这些辩护,会有一些法律意义,但是,也增加了我们的判断,也就是说,他无法针对细节辩护,等于客观上承认。结合以上四点,王书金完全可以被认定,他与聂案无关,为什么这么说:
1、我们应该相信聂案的原始证据,包括鉴定勘验笔录等等,因为当时只有单纯的聂案,没有作弊的可能,尤其是对于一些细节并无关性质的证据,更能说明问题。
2、王书金所诉是在法庭,不存在被误导以及欺骗的情况,属于完全自主陈述,真实可信。
3、更主要一点,王书金是否知道康案,据调查,王书金在康案案发时,王书金就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00米左右。据王书金供述,在打工期间,他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闲逛,对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地形比较熟悉。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8月5日,被害人下班失踪后,其家属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查找。被害人衣服和尸体被找到后,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现场部分情况,不足为奇。这样就很容易理解王书金的法庭供述为何与现场的勘验等记录出现差异,因为他可能是凭借看到听到而想到的,包括受害者伤情,穿着,受害时间,身高等等,但是他无法知道核心内容,比如尸检报告等。
五、王书金案存在三个可能:
第一、确实还有一起强奸杀人案,因为王书金身上有三条人命和多起强奸,所以这起也是可能,而这个受害人则是王书金所描述的身高152,下午一两点钟作案等他再法庭陈诉的内容。
第二、王书金了解康案,但只了解大概,所以认下康案,当然这个情况下,有一种可能就是河南警方不知道康案已经破获,而在讯问中提到,这点是被所有人忽视的,对于一个证据确凿的死刑犯,发掘他身上的所有的案子似乎是警方的责任,至于方法,呵呵,也就是说,王书金在河南可能遭遇刑讯逼供。
第三、如果王书金有学习法律的背景,那么可能是顶包,但实际,这点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王书金是在河南被抓时就供述了,那时候,他没有理由顶包。现在事态发展到如此,这个理由就很充分了。当然,王的律师在之后的事件中可能当了一个好导演。也就是说,王的律师阅卷时,发现这个问题,索性顺水推舟。
六、为何法律大家大多在此案上表现不专业
1、很多人并不真正熟悉聂案和王案,大多是以讹传讹。
2、他们无视王书金陈述的证据不合理之处,看不到就没有,所以一意孤行。
3、两案的基本事实他们不了解。
4、仅凭王书金口供就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这是他们的弊病。
5、他们太想替聂树彬洗冤了,至于为什么,公平正义,以及批判当前的司法体制。因为私念,导致不专业。
第一、确实还有一起强奸杀人案,因为王书金身上有三条人命和多起强奸,所以这起也是可能,而这个受害人则是王书金所描述的身高152,下午一两点钟作案等他再法庭陈诉的内容。
第二、河南警方不知道康案已经破获,而在讯问中提到,也就是说,王书金在河南可能遭遇刑讯逼供。王书金了解康案,但只了解大概,所以认下康案。我们太熟悉这样的情景了。
第三、如果王书金有学习法律的背景,那么可能是顶包,但实际,这点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王书金是在河南被抓时就供述了,那时候,他没有理由顶包。
一、聂树斌案时间表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
1994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1995年4月27日,聂树彬被枪决。
有媒体报道称: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不用再来了,你儿子昨天已被枪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将一审的强奸罪判处死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尽管这对聂树彬的死,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可以说明两点,第一、程序上高院确实认真研究这个案子了,尤其是改判了强奸罪当然也包括研究故意杀人的罪名。第二、我觉得他们对这个案子是慎重的,当然包括对证据的审核,以及本案并无其他内幕,比如受害人为官富的压力,也就是说,客观上这个案子没有作弊的可能。
二、王书金案始末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
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2007年3月12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书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
2007年4月,一审宣判后,王书金以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为理由之一,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据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
2013年6月25日上午,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案件高度吻合,他被视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庭审中,出现了中国诉讼史上罕见一幕: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称这桩犯罪行为是本方当事人所做,公诉方称被告人没有实施某桩犯罪行为。主审法官宣布,案件择期再审。
第一、此案是由河南警方率先公布的,所以,王书金的供述具有一定的真实性,
第二、此案震惊公检法的最高层,客观上排除了河北方面作弊的可能。
第三、法官在王书金一审庭审中所做并无不妥,但是却为此案人为的留下玄机。
第四、庭审上的控辩双方角色倒位为这个庭审留下玄机,其实这个问题不难理解:王的上诉理由是:在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而重大立功一旦被确认,王将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上的倒位,实际上是围绕是否重大立功也就是王究竟有没有杀人展开,承认王杀人就等于承认王重大立功,所以公诉方否认王杀人,王王坚持杀人则为寻求重大立功,这就不难理解庭审上的怪异了。事实上,王书金即使重大立功被采信,那么依据他的严重罪行,他也难免一死的,但有舆论认为,他此做法虽难免一死,却在最大程度了活了下来,至少已经由2007年的死刑到现在已经多活了6年,没有聂案干扰,王书金应该早就被执行死刑了,由于中国国情,王书金还会被无限期的活下去,因为没有人敢杀人灭口。但是此事多被误读。
三、王书金是否为真凶?
1、确定一个人是否为真凶必须证据缺失充分,对于王书金是否强奸杀害了康某,同样需要证据确实充分(此事上,很多人对聂树彬的案子证据要求高,而对王书金的证据要求低,双重标准,甚为怪异,你们不怕再多个聂树彬吗?)
2、目前由于此案由来已久,很多证据可能都已经缺失,这也是聂案与王案拖延这么长时间的理由,不是不办案,而是确实案子难办,这应该是客观事实,没必要如此大做文章,拖延可能是一些人理解的故意的不办理,但是很多事谁都明白,是不可能拖黄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慎重,不敢轻易结论,当然,为啥舆论只相信对政府不利的那点,这个是值得政府思考的。还有一点,证据规则决定了,要确实充分,但是王案一出来,很多人包括大名鼎鼎的法律人,只相信王书金的口供,而无视其他证据,竟然敢轻易结论。
那么我们目前做的实际应该从两个角度进行:
1)从聂案本身入手,找到疑点,其实聂案本身就有很多疑点:
1、为何聂家这么久才伸冤,从2005年有王书金案的新闻后,聂家开始伸冤,此之前,没有任何举动。
2、聂家深远的理由实际仅仅是依附于王书金案,
3、到目前为止,聂家没有一个根据聂案本身根据证据而提出的伸冤理由,4、目前聂家有判决书,却一直隐而未示,不知为何。
2)从王书金案入手,如果聂案确实为王书金所为,那么聂案自然平反,现在的思路就是如此。以上两点为实质。
3)从程序上讲,不知道为何最高院仍然将此案发给河北高院,如果由另一高院再审,可能效果会更好。
四、王书金的口供的疑点
本案实际上的证据只有王书金的口供,而很多人因为信所以信,所评论的均为王的口供,但是很多人,只是相信他们愿意相信的,却不愿意相信他们怀疑的,甚至他们根本不怀疑,而是无视。
我是质疑王书金为本案真凶的,理由如下:
1、聂树斌案由于有佘祥林,张辉叔侄,赵作海等人冤案先例,被质疑为冤案可以理解,但是这样的概率是极低的,按照中国的法律程序,经过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实际上还是比较慎杀的,尤其是本案二审将一审的强奸罪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说明,他们还是认真研究案子的,本案也不存在杀人灭口可能,所以客观上,判处死刑执行,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我们一直都没有看到聂树彬案子的判决书,所以暂时无法从案子本身入手,也无法确认聂就是冤枉的,王书金就是真凶,进京凭借王书金口供,无法确认案件结论,还可能造成另一起聂树彬争议案。我敢说,假设法院认定王书金为康案的凶手,并执行死刑,那么,聂树彬平反不说,肯定会有舆论替王书金喊冤的,我就会,因为,我没有看到王书金杀人强奸的确实充分证据。
2、王书金在法庭陈诉与聂案有很大出入,这是我质疑王书金最大的原因,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王书金在聂案上遭遇刑讯逼供,他的法庭陈诉可视为真实的,当然了从认识论角度看,可能有记不准的客观情况,但是基本事实不会出错的,我们就分析他的法庭陈诉的出入之处。
1)被害人尸体是否有衣服?
王书金(当庭陈述):作案离开现场时被害人身体是光着的,顺手拿走了被害人的连衣裙。
公诉方:出示的“1994年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足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
韩东言:这是明显的矛盾,这类事实不该存在记忆不准确问题。
2)被害人如何死亡?
王书金:强奸后,我跳起来跺被害人的胸部,跺了好多次,听见被害人骨头咯嘣地响,我觉得肋骨都骨折了。
公诉方:出示的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该案中被害人尸体除颈部有花衬衣缠绕外,全身未发现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
韩东言:这是明显的矛盾,这类事实不该存在记忆不准确问题,而且这是极大的疑点,我主要是根据这点质疑此案。
公诉方:尸检报告称,被害人身高1米52,但王书金身高1米72,双方身高差距很大。
韩东言:以上两点是小结,但是也表现出很大的矛盾,那么如此矛盾律师怎么辩护,他无法辩护,只能环顾左右而言他,不针对这些细节辩护,而在外人看来进行挑刺,寻找程序上的问题,比如签名,盖章,时间久了记不清,等,当然这些辩护,会有一些法律意义,但是,也增加了我们的判断,也就是说,他无法针对细节辩护,等于客观上承认。结合以上四点,王书金完全可以被认定,他与聂案无关,为什么这么说:
1、我们应该相信聂案的原始证据,包括鉴定勘验笔录等等,因为当时只有单纯的聂案,没有作弊的可能,尤其是对于一些细节并无关性质的证据,更能说明问题。
2、王书金所诉是在法庭,不存在被误导以及欺骗的情况,属于完全自主陈述,真实可信。
3、更主要一点,王书金是否知道康案,据调查,王书金在康案案发时,王书金就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00米左右。据王书金供述,在打工期间,他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闲逛,对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地形比较熟悉。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8月5日,被害人下班失踪后,其家属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组织人员进行查找。被害人衣服和尸体被找到后,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现场部分情况,不足为奇。这样就很容易理解王书金的法庭供述为何与现场的勘验等记录出现差异,因为他可能是凭借看到听到而想到的,包括受害者伤情,穿着,受害时间,身高等等,但是他无法知道核心内容,比如尸检报告等。
五、王书金案存在三个可能:
第一、确实还有一起强奸杀人案,因为王书金身上有三条人命和多起强奸,所以这起也是可能,而这个受害人则是王书金所描述的身高152,下午一两点钟作案等他再法庭陈诉的内容。
第二、王书金了解康案,但只了解大概,所以认下康案,当然这个情况下,有一种可能就是河南警方不知道康案已经破获,而在讯问中提到,这点是被所有人忽视的,对于一个证据确凿的死刑犯,发掘他身上的所有的案子似乎是警方的责任,至于方法,呵呵,也就是说,王书金在河南可能遭遇刑讯逼供。
第三、如果王书金有学习法律的背景,那么可能是顶包,但实际,这点的可能性不大,因为王书金是在河南被抓时就供述了,那时候,他没有理由顶包。现在事态发展到如此,这个理由就很充分了。当然,王的律师在之后的事件中可能当了一个好导演。也就是说,王的律师阅卷时,发现这个问题,索性顺水推舟。
六、为何法律大家大多在此案上表现不专业
1、很多人并不真正熟悉聂案和王案,大多是以讹传讹。
2、他们无视王书金陈述的证据不合理之处,看不到就没有,所以一意孤行。
3、两案的基本事实他们不了解。
4、仅凭王书金口供就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这是他们的弊病。
5、他们太想替聂树彬洗冤了,至于为什么,公平正义,以及批判当前的司法体制。因为私念,导致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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