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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司机轮奸幼女案可否有隐情?

(2012-12-10 10:50:46)
标签:

杂谈

 

以前做法制节目,一个记者谈什么样的题材记者最喜欢报,受众最喜欢看?她说,凶杀案。她一边说一边比划,双手在胸前呈托球状,凶杀案,看大家没有反应,她又强调了一下动作以及声音,凶------杀案,有反应过来的笑了,见有人笑,大家也就都明白了,所谓凶杀案原来是胸---杀案,此女记者被批低俗与色情同时留给大家一段笑料而作罢。

 

媒体有自己的题材喜好,现阶段,校车与强奸尤其是强奸幼女格外受关注,在校车上的强奸幼女更不用说了,在绥化市肇东市四站镇发生的这起案件受关注程度可想而知,尤其是还有轮奸的情节。

 

新闻写的很热闹,也很让人气愤,换个时髦词,有点煽动性,但是仔细捉摸捉摸这个新闻,就会有不少疑问:

1、  受害人13岁,那么嫌疑人多大?这里的学问可大了,如果嫌疑人年龄不大,比如20来岁,那么本案情节就有说道了。

2、  按照新闻报道,两个人从小学五年级就有性关系发生,那么从小学到初中,中间跨度至少三年,这期间,校车司机是什么时间开始工作的?按照登记表是2012到2013,那么之前是怎么回事?

3、  绥化市肇东市四站镇学校是九年一贯制还是中小学分开,那么受害人小学在村里还是镇里,需要校车吗?此事是否还有其他情节?

4、  两个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还是强迫,整死全家说是谁说的,可信度有多少?前后在一起三年多,此说是否可信?

5、  案发受害人被带到酒店,那么在此之前,可有到酒店情况?

6、  案发这几个月,受害人压力极大,痛苦,半夜醒了就哭,因为什么是这几个月,实际上,已经三年多时间了。

7、  记者为什么引用关于《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 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8、  记者为什么不引用刑法236条关于强奸罪规定,奸淫幼女从重处罚,轮奸从重处罚?是不是记者知道本是自愿而故意回避,但是引用法条露出马脚?

9、  本案嫌疑人与受害人是否早就相识,或者两个人处朋友?假设本案两个人是男女朋友,那么在校车上发生关系,与校车这个符号有关系吗?

 

鉴于以上疑问,发了以下三条微博:

 

本案十之八九是受害人自愿而非强迫,当然法律规定:明知不满十四而发生性关系,自愿也按强奸罪处罚。至于其他情节,有些可能是记者编造,比如孩子最近几个月精神不好每天痛苦,记者想说孩子受到强奸刺激,却不知道两年前两个人就发生过关系,为何才痛苦?另,本案是否能定轮奸也待商榷。

 

不熟悉受害人所在学校是否九年一贯制,本案疑点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时间开始开校车的,受害人什么时间坐校车?按照陈诉,小学五年到初中,两人都发生关系,那么小学需要坐校车吗?小学到初中就坐这一辆车吗?会不会有其他可能,比如两个人本来就认识,两个人处朋友?等等,记者的新闻写的

 

本案泄露信息的是记者引用的法条:《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也就是说,记者完全清楚本案实情,但怎么轰动怎么写,怎么炒作怎么写,如果本案真如记者写的那样,那么记者所引用的法条应该是:刑法236条,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轮奸的从重处罚。

 

我想一个完整新闻,必须由完整信息组成,尤其是对于可能影响判断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完整,比如本案,如果是小女孩自愿,尽管强奸罪也能定上,但是,确有情节在其中,有时候,记者掌握的大量的信息,记者又取舍素材的权利,但是不该隐瞒一些信息,不能为了让人们去恨,而隐瞒一些人们可能不恨的信息。

本案如有跟进者,请按我的疑问去采访,什么叫独立思考?就是抛开舆论与道德,去找新闻里的每一个疑点,然后求证,不让任何一个合理怀疑出现,至少自圆其说才是。

法治新闻关乎大事,所以必须慎重,记者笔下有神明,除了良心还有方法,比如合理怀疑,比如排除矛盾,比如结论是否唯一等等。

我们做新闻的时候,面对坏人多关注一下他可能残存的好,面对好人关注一下可能的坏,或许让我们的新闻更理性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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