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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财源赴北高院“问询”纪实

(2016-03-21 10: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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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3月17日,我与北京高院有场“约会”。

这场“约会”北京高院半个月前通过行政传票的方式早已向我传送,案由:行政诉讼,卷号:(2016)京行终1586号,被通知人:徐财源,事由:询问,应到地点:立案大厅7号谈话室,应到时间:3月17日下午14时。我上诉至北京高院的案子进行实质性审理阶段。

我16日便踏上了去往北京的高铁,晚上入住北京高院附近的一家宾馆。

17日下午两点我按时来到北京高院,有安徽、河北、吉林等地和北京当地的股民,知道我来,特意也过来为我声援,让我深感维权路上并不孤独。

我通过安检后,负责该案的书记员已在安检处等我,带我走向主大楼。而闻讯而来的股友,只能在法院外耐心等待。

由于一审不受理,二审无法以开庭的方式,而是以问询的方式。

进入问询室,法官看我来了,便寒暄了几句,说安排下午,是想让我当天来也能赶得上,我说当天来的话要坐飞机怕晚点而耽误时间,所以提前一天先来了。

问询环节

法官问起我是否开了个公司,我说是有一个的。看来,法院已经对我的“底细”了如指掌。

法官称:谈话前,先向你说明两件事,第一件事,你提交的上诉状中的材料,有提到的案号,给你解释一下,最高院从2016年1月1日起,启用了新的案号,和原来的案号格式不一样。第二件事,关于在上诉状中提到,一审裁定中,法律条文引用错误(一条子虚乌有、一条文不对题),这个观点,我们通过合议庭审查,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一审裁定书上的引用法条确实是错误的,你的这个意见我们是同意的。一审法院可能考虑到你已经提起上诉,所以也没再做补充裁定,我们到时候二审裁定书上会给予纠正。

法官进一步指出:你上诉是针对一审的不予立案的裁定而提起的上诉,二审程序是针对你提起的上诉来进行审查。第一,审查一审裁定是否正确,第二,是你提到的二审请求里的本案是否该受理。我们今天的谈话主要是这两点。

法官问我有没有对上诉状其他的补充意见。

我指出:当时诉讼主要针对证监会(2015)21号公告及涉及的证金公司退出问题,但截止目前,据不完全统计,证金公司在已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名单里出现退出或部分退出的家数已达三十多家,从数据看,大部分都不属于转让给证金公司旗下基金或汇金公司的情形。随着年报的不断披露,证金公司退出或部分退出的家数必然还会增加,这进一步充实了上诉人的证据材料,也证实了被上诉人发布[2015]21号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误导性和欺骗性,构成行政违法的事实。

法官继续问:一审裁定里归纳的你的起诉意见,你是否同意?

我追问:是我起诉的意见吗?

法官补充道:也就是一审裁定书里第一页第四行至第二页第一大段。这是一审法院归纳的起诉意见。

我称:我不同意,我起诉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有连贯性的,我要以我起诉的全部内容为起诉意见。

“其他还有要补充的吗?”

 “没有。”

法官称:你这个上诉的案子立案时间是2016年2月29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二审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这个案子若无其它的特殊原因,将在5月29日之前作出二审的结果。

由于书面意见已经有陈述,所以不再重复一些意见和观点。

问询环节结束。我签了字。

自由交流环节

我请教法官:北京一中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严重错误,尽管一中院的法官也给我打过电话承认错误,但电话里面我难以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现在你们北京高院对这份裁定书认定是真的,由于一审法院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事实客观存在,那么二审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法官:一审是做了不予立案,你上诉了,我们审查的是一审裁定到底对不对,你诉证监会的这个事到底是否应该受理,我们审查的范围还在这里。一审裁定里的条文确实引用错误,确实犯了个很简单的低级错误,我看过你微博里发的东西,还有媒体报道,好像是叫刘陆峰的律师,也点评过此事。关于裁定,一审确实错了,二审该予以纠正,而且不光是纠正它对于法条上引用的错误,如果不予立案这个结论也是错的,二审会一并纠正。你这个状告证监会的案子,如果之后决定立案的话,就表示这个案子进入实体审理,这个案子还会重新回到到北京一中院审理。

徐:我不是要告倒证监会,也没有提到赔偿,我只希望法院能立案,能给我们股民一个“说话”的平台。

法官:我看过你发的东西。

徐:我没必要刻意炒作自己,我自己在股灾里也损失惨重。这次我来法院,很多损失惨重的股民来声援。

法官:《川报观察》里面对你的报道和评价,和我今天看到的你,差不多。

法官:我看过你的微博,看到你问责肖钢。

徐:我写的东西确实比较尖锐,也有朋友劝我“小心点”。

法官:中国目前的环境还算可以。

徐:我最近向证监会就[2015]21号公告发布的背景、依据及实施效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也将会成为我以后新的补充证据。

法官:通过行政诉讼可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合理的行政诉权这是公民的权力。在法制社会,政府对这种行为该给予支持,案件的结果先不说,这种行为有它的成长性。

法官:看了《川报观察》的那篇报道,最开始就决定,让你过来当面进行交流,你作为股民也好,作为股民代表也好,大家都按照法律规定的框架来走,按照程序来走,哪怕最后诉讼请求没成功,但至少在朝依法治国的道理上,对证监会也是种触动,对证监会今后做任何行政行为会多一些法制的思考在里面。

徐:立案了,对证监会威慑的作用,会更大些。证监会监管别人,首先要监管自己。我一直提倡合理合法的手段去维权,并一直提醒和阻止股民不要有过激和违法的行为。不要有道理变没道理了。

法官:是的,这样可能会把合法的权益变成非法的了。

法官:这个案子我们会充分好好考虑的,之后,不管是立还是不立,我们也会给社会一个法律的答复。

徐:对,不仅仅是给我徐财源答复,这个案子,最少几十家媒体关注,这次股灾,我身边不少中产阶级,甚至大佬都变成无产阶级了,肖钢一边说“改革牛”、“市场不差钱”,但却喊多做空,他是在用行政行为去做空,暴力去杠杆……,大家的巨亏因为证监会行政违法行为而导致。

法官:说实话,我从你的上诉状里也学了一些,我不炒股,但有些东西需要了解。

徐:你对这个案子很重视,非常感谢!

徐:我特意跑了一趟北京,我能不能再问一下,因为这个案子另外一个焦点,案子里涉及到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还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到底你怎么认定。

法官:行政诉讼法从90年开始实施第一部,一直到去年2015年,原来,具体行政行为这个概念深入人心,实际上,现在不再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区分,我们要看行政行为是否对特定人,设定特定的权利,这个现在是我们行政诉讼中主流的观点,我说得再简单点的话是,比如就算证监会的事,不是说证监会做任何一个决定,所有的股民都可以起诉,如果法律允许所有的股民来诉的话,那么中国的法院都瘫痪掉,法律怎么来设置哪些人能起诉,哪些人不能起诉,法律上有个概念,叫特别权利。就是你跟一般的股民相比,有没有你区别于一般股民的权利。

徐:我前面不同意一审法院归纳的起诉意见,刚好也迎合了你的观点,因为我有区别于其他股民的一些地方,我在行政诉状里面有体现出来,因为这里面一环扣一环,包括之前有记者王晓璐写报道称证金公司研究退出,然后证监会马上开新闻发布会澄清,发澄清公告当天,我发函致证监会,要求确认并依法处理媒体虚假报道的犯罪事实,次日证监会通过邮箱对我进行回复,之后王晓璐被公安机关带走协助调查。可以说我对“证金公司不退出”用我的实际行动和证监会做过确认的,所以我对当时澄清公告是深信不疑的。事实最后证明,你的澄清公告有问题,你后面发布的[2015]21号公告所称的“若干年后,证金公司不会退出”也是虚假的。这里面就有我区别于其他股民不同的地方。

法官:这你在一审起诉里确实提到了,确实也在往这方面靠,从我们这边来说这是个法律概念,你的意见我会充分考虑。

徐:另外,我针对的不仅仅是公告,不仅公告违法,而发布公告的整个行为,证监会构成行政违法,这我在我的法律意见上有表述。

法官:我看到了。

徐:好的,非常感谢你!

 结束语

从和法官的交流看,我的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已不可能,但二审裁定书怎么出,大家都在关注,北高院不仅要对一审荒唐的裁定亡羊补牢,还要决定是否对我状告证监会的事进行受理,考验的是法官对法律的理解、还有其职业的操守。现在回想,我如果同意法官关于一审裁定中归纳的我的起诉的意见,并签字画押,那么这个案子或许已为我划上了句号,已没有任何机会了,因一审裁定对我起诉意见的归纳忽略了我的特别权利。我认为,随着本案的阳光化,对状告证监会的实体的诉讼,我认为立案的机会很大,不仅立案,甚至存在胜诉机会。

但回想多年前在内蒙古和金宇集团(现更名为生物股份)的“草原亮剑”,当时法庭上法官支持我的观点,甚至差点当庭宣判我胜诉,但最后却用荒唐的判决书判我败诉,后来又走二审,还走了再审申请,甚至最后向最高院申诉,这次对证监会的诉讼,我不想再成为秋菊。

从阆中法院农民工被公判看,公民期盼的司法公正还是天上的云彩,可望不可及。但民意的汹涌会把玩弄法律的人打翻,不管是哪级法院,谁敢逆民心,历史就会让你折戟沉沙。如我无法依法维权,不等于认可股民的违法维权,但真发生了违法维权的事,我也会帮大家,我们需要的是维权的勇士,而不是烈士,黄运财一案史实,请大家吸取教训,尽管那些违法死伤的法官及家属生活在乡亲们的唾液之中,但以黄运财的生命作交换,这个代价太大。值得法院和整个社会去思考!

北京高院的裁定,会是天边的云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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