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对海南高速相关责任人员的举报(致证监会)

(2014-03-29 12:58:57)
标签:

海南高速

证监会

资产贱卖

黄波

徐财源

股票

中国证监会:

海南证监局:

我名徐财源,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常客”,也是海南高速的小股东,现将海南高速前高管受贿致上市公司资产及股民利益受损、新高管未勤勉尽责涉嫌渎职的行为向您们进行举报。

一、高管连续犯案,证监会未处罚

最近《经济观察报》披露海南高速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海南高速先后有邢福煌、陈波、黄循环等高管因受贿而损害公司利益被司法制裁;二、海南高速土地储备信息不透明。如2003年6月12日,万宁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申请对海南高速万宁市礼纪镇7块331.95亩旅游用地收回,海南高速查阅各土地权属证书及财务付款记录后却称无该土地记录;三、海南高速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四、陈波受贿致海南高速价值46亿元项目440万元卖出。

以上报道以事实为依据,真实性毋容置疑。海南高速及上市公司前高管,如此侵害股民利益的行为,在海南当地已引起轩然大波,但证监会和海南证监局却没有对他们进行调查和处罚,口口声声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部门,您们是否涉嫌包庇?

    二、陈波已判刑,公司至今未对其造成的民事损失追索

    海南高速前总经理陈波已判刑,但由于当时在转让304亩土地上,海南高速仅获得440万元的收入,尚不及46亿元的零头。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陈波和妻子多次收受黄爱忠、户某伟、邝某锋等人贿赂共计现金699.5万元和购物卡2万元。

    他们损害公司利益、不惜让国有资产流失而中饱私囊的行为已构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影响到海南高速的业绩并让股价跌跌不休,股民对追讨贱卖资产的呼声很高。而海南高速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表态:公司曾咨询过律师,答复是“陈波以前是通过协议转让的,现在要拿回来难度很大”。事实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海南高速前总经理陈波,因收受了巨额贿赂,与黄爱忠恶意串通,所签订的协议损害了海南高速国有股东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行为陈波被因此判刑的判决书,就确认了协议本身就无效,黄爱忠应返还304亩土地;作为法律专家的律师,作如此错误的解释,分明是在为犯罪分子非法开脱,难脱违法犯罪嫌疑。而现任上市公司高管,本该好好研究如何向当事人申请赔偿或追回土地,保护公司及所有股东的权益。但他们却故意不作为,对此事明显未勤勉尽责。

    三、公司对陈波判刑所涉的卖土地、媒体的公开报道和股东的质询函,公司未作任何回应,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作为上市公司,海南高速在法院判定前总经理黄波受贿贱卖上市公司资产后居然未出公告,总市值不到40亿的海南高速,一旦追回资产,高达46亿的非经常性损益必定增厚上市公司资产、提升上市公司业绩,这属于重大事件啊,至少资产在未追索回来之前属于潜在资产,也存在潜在收益。但海南高速针对媒体的热点报道却未作出任何回应;2014年3月14日,我以股东的身份,依据《公司法》致函海南高速董事会,要求董事会说明相关情况,董事会至今也未作任何回应。

致函证监会和海南证监局,对海南高速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举报你们能关注并调查此事,保护海南高速所有股东的利益,还股民一个公道,也期待监管部门能真正为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保驾护航。

 

 

附:1、徐财源股东账户卡、持股证明

2、徐财源身份证复印件

3、徐财源《致海南高速董事会的函》

4、相关媒体报道

    

     

                            海南高速股东:徐财源

                                2014年3月28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