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电力于2013年8月13日发布了2013年半年度报告,但这份报告却漏洞百出。有媒体在公告出来后的第一时间打我电话要我发表一下对这份报告的看法,但当时由于我未及时深入地研究过这份报告,所以未做评论。次日我发现疑点太多,加之有深喉再报猛料,便装着很轻松地向凯迪电力发出了《会计账簿查阅函》,虽以“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为由,考虑凯迪电力财务帐目容量太大,暂时删掉了初稿中要求查阅“1、凯迪公司三个会计年度的会计财务资料和报告”的内容,只要求“查阅大股东阳光凯迪回购的5家发电厂的从建设到出售的全部会计账簿、转让及回购价格明细及相关审计报告”,如初查无大问题,就不查凯迪公司三个会计年度的会计财务资料和报告了。这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赋予股东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我8月14日是通过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同时把《会计账簿查阅函》发给凯迪电力的,通过查询,8月16日凯迪电力已经签收了我的快递,按理8月31日前该给我书面答复。然后,凯迪电力在9月6日才对我的函件做相关回复,是发送至我的电子邮箱的,称“经讨论”,回复如下:“《会计账簿查阅函》中提出的,对我公司下属子公司有关会计帐薄等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的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能接受您的上述请求。”落款时间为2013年9月1日。
尽管如此,我轻轻地一问,也许有人会如临大敌,这不,9月11日,凯迪电力的2013年半年度报告赶紧打了补丁,虽更正了报告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但这不是全部,更不是实质。如不是作为国际知名的“四大”之一的永安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怎会如此弱智,就是蓄意隐瞒,凭该所的操行,就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如永安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真如此弱智,其业务水平有愧于这份丰厚的报酬,应主动请辞。
从凯迪电力的拒绝查阅会计资料的回复来看,好象是有道理,因各电厂是独立法人,上市公司的股东不是当然的各电厂的股东,但无法否认的是各电厂是凯迪电力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既与上市公司财务并表,有哪条法律规定股东不能查全资子公司的帐呢!
投石问路有效,我不会玩文字游戏,将继续查看凯迪公司三个会计年度的会计财务资料和报告。猛料未经落实,只能等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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