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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再亮剑——金宇案二审开庭纪实

(2011-02-24 07:49:10)
标签:

财经

徐财源

二审

股东大会

金宇集团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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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天,春意盎然,花儿盛开,这是一个充满希望的季节。曾经强加给我的失败已随风而去,今天我再次站在法庭上,面对的是六个月前的同一个对手,虽然从起诉变成了上诉,从区院变成了中院,唯一没变的是我必胜的信心和坚定的信念。

上午9点,我和代理律师刘陆峰准时出现在呼和浩特中院的第八法庭,我们坐在了上诉人席上,对面坐着的是金宇集团的代理律师,席上旁听有18人,可能金宇集团高管。

一场草原亮剑又开始了:

法官宣布开庭,我做了自我介绍,并把诉讼请求做了陈述。

案子其实很简单,金宇集团原定2010年5月20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二股东大象创投在规定的最后期限2010年5月10日后的5月17日提交了一份增加自已人为董事的新提案,金宇集团董事会依据这份无效的提案在5月18日发了股东大会延期的公告,最终股东大会于5月28日召开,并通过了含17日的新提案的所有提案,并形成了决议。

我和代理律师刘陆峰在论辩时指出,《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金宇集团公司章程》对新增股东提案都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新增的提案因超过时效肯定无效,以一个无效的提案作为依据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再在非法的股东大会上通过无效的提案,其召开的股东大会肯定不合法,形成的决议依法应全部撤销。

刘律师在法庭上打了一个很精辟的比方,他问法官,一审判我们败诉时,判决书说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通过本院向中院上诉,上诉的期限是15天内,也是可以上诉,这不是禁止性法律规范,按被上诉人理解,15天后仍能上诉的,试问超过了15天,上诉还有效吗?你们法院就算开庭了,最终的判决书合法吗?法官对我们的主张表示肯定。

法官问被上诉人,交提案的时间是多少号,被上诉人承认是5月17日,这个时间在实际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里面都有,可以说是铁证如山。

接下去的焦点是股东大会延期是否合法。法律规定有正当合法的理由,股东大会可以延期,但被上诉人依据大象创投的无效提案延期股东大会,肯定不合法,无效的提案和不合法的延期导致股东大会不合法,其形成的决议依法应予全部撤销。

对方的主要观点:解决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认清《公司法》规定股东提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的立法目的。被上诉人认为,公司法该条款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给予提案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充足的时间了解,思考提案的内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大会是否可以延期、如何延期均无规定,而金宇集团章程对股东大会的延期也无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金宇董事会有权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其行为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金宇集团的章程。    

刘律师向被上诉人发问,要他说清此条立法的意图和目的,被上诉人答不出来,法官说被上诉人又没参加立法,没资格谈立法的意图。刘律师认为该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股东的知情权,保证股东有效行使表决权,防止或者减少股东大会人为操纵的可能。

我认为被上诉人律师是睁眼说瞎语,刘律师念其是家门,不忍心羞辱他;我指出,被上诉人律师称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他股东以充足的时间去了解,以致可随意变更规定的期限的说法没一点法律素质;

被上诉人律师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大会是否可以延期、如何延期均有明确规定,不是没有规定;

而金宇集团《章程》对股东大会的延期是无禁止性规定,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金宇董事会就有权以一份无效的提案为依据作出延期决定吗!法律没有禁止金宇集团董事会去吃屎,但你们会去吃吗!

被上诉人律师称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其行为并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金宇集团的章程,我认为这是个原则,但你金宇集团延期的依据不合法,你的延期就不合法,如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一样,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就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被上诉人律师如不是故意偷换概念,就是该回炉学习逻辑。

外传金宇集团想以牺牲一董事名额来平息“奖金门”事件,我既在维权,如此大事怎敢糊涂,如不起诉撤销大象创投获益了的无效股东大会决议,我不成了大象创投的帮凶了吗!多年的维权形象必毁于一旦了。

如二审法院判我败诉,那给我的面子就太大了,试想,一审或二审或内蒙高院再审判我败诉,有我通过最高院再再审风光吗,如能成就我到最高院再再审胜诉,找我做代言或维权的人肯定排队!我如在温州成立私募也真可振臂一呼了。

我有屡败屡战的信心,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期待成就我的二审败诉机会降临。

 

                                                    

                                                           徐财源2月23日于内蒙古呼和浩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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