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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王楠,男,汉族,29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告: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张翀宇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
电话:(0471)3336223
案由: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4月26日召开的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
二、请求判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召开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见附件1),其中第四项为通过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名张翀宇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候选人;5月18日,被告公告(见附件2)称,因持有公司10.83%股份的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原定于5月20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将因此被推迟至5月28日举行。
根据以上事实,按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见附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有效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按上述规定,如不是在规定时限的2010 年5 月10日前提出,则该提案无效。如新增加的提案是在有效期内提出,则此公告应在2010 年5 月12 日前,也就是股权登记日前公告;且现在因股东新增加的提案未通过董事会形成决议,又以通知的形式部分改变了董事会形成的决议。
原告至2010年5月12日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
综上,如新增加的提案不是在有效期内提出,就不能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如是在有效期内提出提案,则公告逾期;且存在以会议通知的形式改变董事会形成决议的行为,故原告认为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效力有待于确认。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证据附件5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