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深交所信息披露相关链接:http://disclosure.szse.cn/m/finalpage/2008-01-05/36461228.PDF
证券代码:000716
广西南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 号《民事判决书》,就本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第三人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闻公司”)、第三人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
住所:南宁市双拥路36 号南方食品大厦
被告:威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政董事长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文蔚大厦16 楼
第三人:新华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嘉旺董事长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22FA室。
第三人:南管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锋董事长
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86 号金和大厦11楼
本公司于2006 年7月25 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南管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威特公司所持有南管公司80%的股权为本公司所有。
此后,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将本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案情的变化,将威特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将新华闻公司和南管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由基本情况
有关本案的详情见本公司于2006 年11 月7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
南管公司于1996 年4 月成立,1997 年12 月,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壮公司”)出资5100 万元占有该公司85%的股份,2000 年11 月,本公司又出资980 万元收购另一股东南宁市政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5%的股份,至此,本公司持有南管公司100%的股份,南管公司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1 年上半年,由于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又面临公布中期业绩的压力,为此当时的公司领导决定对南管公司的股权进行虚假转让,由当时本公司的董事、南管公司前董事长万明负责实施。
2001 年4 月,万明指示当时南管公司总经理助理陈贞仪调用南管公司1000 万元资金,以万明母亲张树金、姨丈毛瑞琨的名义注册成立被告威特公司,成立后立即将资金抽走。之后在斯壮公司的操作下,2001 年5月12 日、6 月12 日陈贞仪冒用威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瑞琨的签名以威特公司的名义与斯壮公司签订转让南管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斯壮公司以6000 万元的价格将持有南管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威特公司。为了造成威特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假象,斯壮公司通过南管公司分别将600 万元汇至南宁正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斯壮公司的关联公司)、2800 万元汇至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上述公司依南管公司的委托分别将上述款项汇至威特公司帐户,斯壮公司将2600 万元汇至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 广联公司又依斯壮公司的委托将2600 万元汇至威特公司帐户,然后威特公司又将以上款项全部汇给斯壮公司,从而表面上威特公司向斯壮公司支付了6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上,资金只是在形式上过了一道帐,制造了一道假象而已,威特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股权转让金。为了便于日后处理南管公司的股权,万明又指示陈贞仪以万明太太李凤仙、妹妹万静的名义注册了深圳怡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诚公司”),指示南管公司工作人员吕培林将威特公司5%的股份转到怡诚公司名下,怡诚公司实质上是属于斯壮公司所有。
2005 年11 月29 日,陈贞怡、万象层等伪造威特公司虚假股东张树金、毛瑞琨的委托,将威特公司95%的股份不谈价格“转让”给了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另外利用怡诚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将其持有威特公司5%的股份不谈价格“转让”给了广联公司。
在本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威特公司在本公司毫不知情下,将南管80%股权过户到新华闻公司的名下。
2、诉讼请求
鉴于上述的股权转让为虚假的转让行为,在本公司与威特公司的虚假的股权转让后,本公司已对南管公司失去了控制,导致目前该股权已转至新华闻公司名下,给本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一)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威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判令威特公司及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本公司。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一审判决情况
经审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11 月22 日以(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 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如下一审判决:
(一)原告本公司的前身斯壮公司与被告威特公司于2001 年5月12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于2001 年6 月12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威特公司、第三人新华闻公司将南管公司80%的股权返还给本公司。
(三)本公司将3400 万元返还给第三人南管公司。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的最终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2、如果本公司在本案中最终获得胜诉,将对公司产生如下影响:
(1)将合并南管公司的会计报表。收回该公司的股权后,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然后将其报表合并。由于本公司已长达六年多时间失去了对该公司的控制,对该公司目前的资产、财务和经营等情况不了解,因此合并其报表后,对本公司的影响尚未能作出判断,但对本公司2007 年度利润无影响。
(2)对本公司顺利收回利用配股资金113898207.22 元建设的南宁燃气管网资产和相应的租金31606176.62 元,以及解决法院正在审理中的南管公司诉本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及欠款纠纷案(具体分别见本公司于2007 年5 月17 日和2007 年7 月4 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提供了法律律基础。
(3)本公司需要对以前年度虚假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调减本公司未分配利润10,707,562.66 元,此项对本公司2007 年度利润暂无影响。
(4)本公司需向南管公司返还3400 万元资金,该笔大额资金的支付将对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安排带来较大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如果本公司在本案中最终败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主业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五、提示
本次法院一审判决的判决书于近日送达原、被告各方。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接到法院二审的应诉通知。
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披露本诉讼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二初字第47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交所信息披露相关链接:http://disclosure.szse.cn/m/finalpage/2006-11-07/18646560.PDF
证券代码:000716
2005 年11 月25 日,本公司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南管燃气在用的南宁市管道燃气供应管网资产为本公司资产,并要求南管燃气支付拖欠本公司的管网租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12 月9 日受理了该案件,本公司于2005 年12 月20 日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告,但由于该案件调查中引发出了本公司即将公告的另一案件,因此有必要对该案件的起因进行详细公告:
(一)案件当事人情况:
原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清文,住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36 号。
被告: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明,住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5 号金和大厦11 楼。
(二)案件的起因及诉讼请求及请求依据
1、南管燃气成立于1996 年,注册资本6000 万元,截止2000 年11月,股东构成情况为:本公司出资5100 万元,持股85%,南宁市政发展有限公司出资900 万元,持股15%,法定代表人,万明——万明当时也是本公司董事。2000 年,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将1999 年配股募集到的1.21 亿元资金全部变更用途投入到南宁市管道燃气项目中,2000 年11 月本公司以980 万元受让南宁市政发展有限公司所持南管燃气15%股份,使南管燃气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并按决议将其余资金分次投入到南宁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当中。
2、2001 年5 月12 日,本公司将南管燃气80%股权以6000 万元人民币出让给深圳威特,(其时深圳威特注册资金1000 万元人民币,股东为自然人毛瑞琨、张树金,法定代表人毛瑞琨。)由于当时本公司尚未按照股东会决议将应投入南宁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资金全部投入完毕,此时转让南管燃气后继续投入资金将构成再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于是本公司在出让南管燃气股份时将南管燃气资产进行了分割,本公司与南管燃气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募集资金投入建成的燃气管网资产产权属本公司,同时考虑到燃气管网资产的特殊性,本公司委托南管燃气代建尚未完工部分的燃气管网,并约定2002 年2 月28 日前代建完成并将燃气管网资产移交给本公司;同日,双方还签定《租赁合同》及《租凭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本公司将已建成投入使用及即将建的燃气管网资产租赁给南管燃气使用,租期五年,租金为当年净资产的6%。
3、本公司与南管燃气就委托代建燃气管网《协议收》签订后,本公司先后向南管燃气支付了9061 万元人民币,燃气管网于2002 年4 月建成,但南管燃气在燃气管网建成后既未向本公司移交燃气管网资产,也从未向本公司交纳任何租赁费用。由于本公司未能按约定收回燃气管网资产,因此,本公司账面至今仍有9061 万元“在建工程”无法转为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处置。2005 年12 月,在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本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管燃气向本公司交付燃气管网资产并支付拖欠本公司的管网租金。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南管燃气出具了一些本公司与其及其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凭证及涉及资金或债权债务冲抵的协议等,并要求法院认可按其提供的凭证等文件冲抵后,本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但其所提供的部分凭证或其他文件是本公司所没有存档的,其中有一份在2002 年6 月要求其代为支付2600 万元给另一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函》,本公司既未发现该《委托书》存档,也未发现该笔2600 万元资金去向的任何相关协议、记账凭证等原始资料。(后来证实该资金通过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威特,用于支付其收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南管燃气80%股权款。)。本公司认为即使被告方提供的所有凭证及文件都成立,也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与本公司与其签定的代建管网协议无关,但法院采纳了南管燃气的主张,认为本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南管燃气有权解除合同,燃气管网资产归南管燃气所有,本公司亦无权要求支付管网租金,南管燃气应退还结余资金。
(三)一审判决情况
2006 年8 月1 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本公司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尚在诉讼过程中。
二、有关南管燃气股权的诉讼
2006 年7 月25 日,本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南管燃气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威特所持有的南管燃气80%股权为本公司所有。法院于2006 年8 月1 日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有关情况
1、诉讼请求人:本公司
2、诉讼请求对象:
(1)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2)深圳威特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诉讼请求及依据。
1、在上述燃气管网资产权属及租金案诉讼举证过程中,鉴于被告方提供的本公司委托南管燃气支付2600 万元资金给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书等资料,本公司财务部及档案室均没有存档,本公司展开了进一步追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本公司发现该2600万元的去向问题与南管燃气原董事长、本公司前任董事万明涉嫌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罪案件有关。(注:2003 年底,本公司前董事、南管燃气前董事长万明因在南管燃气80%股权转让中由于涉嫌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被逮捕,2005 年10 月,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撤回了对万明的起诉,并做出不起诉决定。)为此,本公司经请示南宁市政法机关同意,调阅了本公司前董事、南宁管道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万明涉嫌侵占、挪用公司资金案件资料发现:(1)收购南管燃气80%股权的深圳威特设立时注册资金1000 万元是在本公司当时主要负责人授意下,从南管燃气调拨的;(2)深圳威特原股东毛瑞琨为万明姨父、张树金为万明母亲,万明作为本公司董事,在收购南管燃气80%股份时从未向本公司声明该关联关系;(3)深圳威特收购本公司所持80%南管燃气股权资金6000 万元中,有2600 万元是由本公司转入南管燃气后又委托南管燃气支付给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再转给深圳威特的(本公司委托);另有3400 万元是南管燃气通过几次转账转入深圳威特的。
上述深圳威特收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南管燃气 80%股份的6000 万元资金走向,已经南宁市公安局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上述事实说明,深圳威特用于收购本公司所持有的南管燃气80%股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在万明涉嫌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罪案件的庭审过程中,万明辨称其上述一系列操作是在本公司当时主要负责人同意下进行的,目的是为本公司进行资本运作,避免本公司在2001 年中期产生亏损,实际上这笔交易为虚假的,深圳威特及南管燃气依然在本公司控制之下,是本公司资产。他的辩词得到了本公司当时主要负责人证言证实,检察机关正是以此为由认为案情况发生变化做出不对其提起诉讼的结论的。据此,本公司有理由认为深圳威特与南管燃气公司是本公司资产。
3、随后,本公司即与万明协商股权交还事宜,但万明于2005 年12 月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之下的深圳威特原名义股东毛瑞琨、张树金、深圳市怡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华闻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多次交涉未果情况下,为维护本公司利益,2006 年7 月,本公司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深圳威特为南管燃气全资子公司,为确认深圳威特名下南管燃气80%股权为本公司所有。2006年9 月,广西高级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开庭进行了审理,尚未判决。
三、上述案件对本公司影响
1、如果本公司要求确认南管燃气80%股权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南管燃气将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为其提供的或有负债风险将解除,(本公司至今为南管燃气担保余额尚有7700 万元(见本公司2005 年度报告))本公司与之存在的管网资产争执也将可以协商解决。
2、如果本公司要求确认南管燃气80%股权的诉讼请求不能够得到法院支持,首先将延缓本公司为南管燃气担保问题的解决;其次,如果本公司要求确认管网资产权属的上诉再次被驳回,本公司报表中的9061 万元“在建工程”将转为“应收款项”,与公司部分应付款项冲抵后,余额大约2000 万元,按会计准则,应计提部分减值准备。
四、特别说明
因上述案件全部围绕南管燃气股权及资产,十分复杂,本公司也是随着案情的展开逐步了解到其中的一些内幕情况,之前由于涉案材料的保密性等原因,本公司对其中一些情况也知之不多或不全,为避免使投资者受到不必要的误导,本公司只能等待有关情况逐步明朗后才能将案件全部作一详细公告。随着诉讼进展,本公司将进一步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