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关于预作用系统应用场所的规定
(2021-08-06 11:26:55)历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关于预作用系统应用场所的规定
崔景立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序号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关于预作用系统应用场所的规定 |
1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 84-85 (已废止) |
6.3.1 6.3.2 1 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2 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104帕斯卡(0.3公斤/厘米2); 3 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 4 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 5 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
2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已废止) |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
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2005年版) (已废止) |
4.2.3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
4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现行规范) |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