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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关于预作用系统应用场所的规定

(2021-08-06 11:26:55)

历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关于预作用系统应用场所的规定

崔景立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序号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关于预作用系统应用场所的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 84-85

(已废止)

6.3.1 不允许有水渍损失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

6.3.2 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同一保护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

2 在预作用阀门之后的管道内充有压气体时,宜先注入少量清水封闭阀口,再充入压缩空气或氮气,其气压不宜大于2.9×104帕斯卡(0.3公斤/厘米2);

3 发生火灾时,探测器的动作应先于喷头的动作;

4 当火灾探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采取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措施;

5 系统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已废止)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2005年版)

(已废止)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17

(现行规范)

4.2.4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

2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

3 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

E-mail:cuijli@21cn.com    Address: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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