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雨水设计重现期1997、2003、2009、2019的变化
(2021-03-15 14:12:13)屋面雨水设计重现期1997、2003、2009、2019的变化
序号 |
标准(标准号) |
条文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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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5-88(1997年版) |
3.10.19 |
雨水管道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及建筑物的性质确定,一般可采用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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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
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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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09年版) |
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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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
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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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建筑的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屋面特征等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a重现期的雨水量; 2 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a重现期的雨水量; 3 当屋面无外檐天沟或无直接散水条件且采用溢流管道系统时,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0a重现期的雨水量; 4 满管压力流排水系统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宜采用10a; 5 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设计重现期应根据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