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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car和核心资本充足率

(2011-11-05 16:00:17)
标签:

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杂谈

分类: 消费零售

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也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 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简称CRAR]

什么是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存款人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存款的比率、资本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作为国际银行监督管理基础的《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以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来衡量,其目标标准比率为8%。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这一段有大量行话需要进一步的详细解释。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定义为:

  CAR=资产/风险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

  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

  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未分配利润),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举例

  本地规定现金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他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银行A有100单位资产,组成如下:

  * 现金: 10

  * 政府债券: 15

  * 抵押贷款: 20

  * 其他贷款: 50

  * 其他资产: 5

  又假设,银行A有95单位的存款。根据定义,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5单位。

  银行A的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

  现金 10 * 0% = 0

  政府债券 15 * 0% = 0

  抵押贷款 20 * 50% = 10

  其他贷款 50 * 100% = 50

  其他资产 5 * 100% = 5

  总加权资产风险 65

  所有者权益 5

  CAR =(T1/加权资产风险) = 5 / 65 = 7.69%

  尽管银行A看似有着高达95:5的负债-所有者权益比率,或者说,95%的资产负债率,但它的CAR较高。也就表明此银行风险较低,因为它的风险部分资产比其他资产风险低。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是指贷款准备金。在计算资本总额时,应以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再扣除以下部分:

  (1)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不合并列帐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投资

  (3)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4)呆帐损失尚未冲销的部分。

  加权风险资产是根据风险权数(权重)计算出来的资产。1994年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的附件二《关于资本成分和资产风险权数的暂行规定》,把金融资产划分为现金、对中央政府和人民银行的授信、对公共企业的债权、对一般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同业拆放和居住楼抵押贷款等六大类表内资产,按风险程度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类,以此来计算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

  除了《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规定外,人民银行在其与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中更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即资本总额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之间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8%;核心资本月末平均余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月末平均余额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4%。


什么是核心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核心资本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我国的相关法规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参考值>=4%)。

  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和产权资本,包括普通股盈余优先股未分配利润,储务账户。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其中:

核心资本包括权益性资本公开储备,其中权益性资本包括已发行并已缴足的普通股非累计优先股,对银行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力影响极大。

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贷款损失准备混合债务资本工具中长期次级债务

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时,不能简单地套用巴塞尔协议指出的公式,即不能简单地把虚有的帐面资本仍作为资本进行计算,必须考虑已形成的大量未核销的不良贷款损失因素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因素。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国内关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2004年2月发布并于2007年7月重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资本充足率的主要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已明确:

  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该净利得在考虑税收影响后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并计入到附属资本中,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该净损失的符合审慎性原则,不作调整。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该净利得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同时不超过该净利得50%(含50%)部分可计入到附属资本中;公允价值变动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该净损失的确认符合审慎性原则,不作调整。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贷款应收款项类,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该净利得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该净损失加回到核心资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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