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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涉税情况

(2013-11-30 23:23:45)
分类: 公司法务及法律顾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0]961号)   2000-1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深圳能源总公司、深圳能源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的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桂地税报[2000]5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据《报告》反映,1997年初,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在你区钦州市投资创办了深圳能源(钦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钦州公司”),两家分别占有钦州公司75%和25%的股份。由于受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这两家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于2000年5月将 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中国石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后两家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在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钦州公司原有的债务仍由转让方负责清偿。
  在上述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中,转让方并未先将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解散,在清偿完钦州公司的债权债务后,将所剩余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收归转让方所有,再以转让方的名义转让或销售,而只是将其拥有的钦州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不论是转让方转让股权以前,还是在转让股权以后,钦州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并未取消,原属于钦州公司各项资产,均仍属于钦州公司这一独立法人所有。钦州 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并未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对于转让方转让钦州公司的股权行为,不论债权债务如何处置,均 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在税总回复广西之前,请看广西一个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颁布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 文 号】桂地税函[2000]268号【颁布时间】2000-10-19【实施时间】2000-10-19
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并未发生转让,只是企业的投资者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应征收营业税,但要注意划清股份转让与资产转让的界限。股份转让是指人、财、物即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转移,新股东在取得资产经营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转让方还债的义务,资产转让是指资产实物形式的转让。在这个过程中,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是剥离的,受让方不承担转让方还债的义务。对资产转让(包括以股权转让名义出现的资产转让)应征收营业税。

 

从法律上看,股权转让交易是发生在A公司股东层面的交易,对于公司A本身来说没有影响(资产、负债等),也就是A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的交易完成后,对于A公司来说,其债权债务没有影响,仍然由A公司承担,对于新股东或者是老股东而言,均无需承担A公司的债权债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司有限责任制”以及“独立法人资格”的最核心的内容。
现实交易中,常常看到有些股权交易的时候,约定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承担方式,这种情况实质上是目标公司对资产的处置交易行为,如果是债务转让,是需要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否则法律上并无效力可言(对债权人不生效)。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实际影响的应该是股权交易的定价。
从上述国税总局的回复看,如果是一项股权交易,则对目标公司的资产不能进行剥离(处置后,剩下土地及建筑物),相反,如果你进行剥离,则可能被认定为以股权转让的名义进行实物资产的转让。某种程度上而言,税总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问题是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如何把握程度,也就是剥离多少才会被认定,因为往往经营实体较大的企业,在股权转让的同时,都会有附带一部分资产处置的交易。

有些股权转让价格不仅仅是以企业净资产因素直接确定转让价格,而是考虑了企业的债权债务因素。因接受转让方考虑到债权债务与原股东关系密切,新股东在行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权利和义务时,可能有些不便,于是将企业的债权债务还是转嫁给原股东承担。那么,对双方来说,这时就需要重新考虑股权转让的价格问题。同样,税收上也要考虑这一因素的变化。

  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明确规定,约定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这种形式的股权转让,属于企业股东发生了实质上的变更,股权发生了实质转让,应该按股权转让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

  文件就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作了如下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关于这项规定,有的人认为,股权转让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公司的净资产,如果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那转让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就不是公司的净资产而是公司的总资产(除债权外)了,因此,股权转让时把债权债务减去,就不是股权转让了。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一是企业股东发生了实质的变更;二是债权债务因素只是股权转让中考虑的因素,是一项价格因素的转换,并不改变由净资产决定股权转让价格。我们仍以上例计算:甲股东应纳税所得额=(300-400+200-50)×20%=10(万元),与前面按净资产计算的转让所得相等。

  上述规定是针对原股东先全部清偿债权债务再分配的计算所得公式。对于先分配收入和债权债务再由股东各自清偿的,文件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仍以上例计算,甲股东股权投资份额为20%,收入、债权和债务也按20%分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300×20%+200×20%-400×20%-10=10(万元)。与前面计算的转让所得还是一致。

 

国税函[2002]420号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号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73号关于深圳爱都酒店转让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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