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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条件

(2023-08-15 16: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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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条件

解除合同

分类: 民法典实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民法典合同解除规则及后果实务分析(二)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除了当事人约定外,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实质条件的解除,包括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所有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情形,以及合同编第二分编中就一些典型合同,以某些行为或者情形作为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另一类是就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赋予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的权利,包括《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以及合同编第二分编中一些人身信赖关系、人格权益比较明显的合同,等等。

一、《民法典》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

(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法定情形,即: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他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五种情形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实质条件,适用于所有合同,有理论称之为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情形。当合同出现其中任一情形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通知对方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民法典》在一些典型合同中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具体情形。主要包括:

1.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 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如果租赁物出现了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者租赁物权属有争议,或者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之一的,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a.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b.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c.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 承揽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6.技术开发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规定:“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民法典》就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赋予当事人随时解除的权利

《民法典》就那些以持续性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以及一些人身信赖关系、人格权益比较明显的合同,赋予了一方当事人享有对合同随时解除的权利。主要包括: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没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承揽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仓储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委托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中介合同。依据《民法典》九百六十六条规定,中介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中介合同中的委托人或者中介人可以随时解除中介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规定,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即便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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