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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清偿抵充规则

(2023-07-19 13: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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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清偿顺序

分类: 民法典实务

民法典债的清偿抵充规则实务分析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债务人须向同一个债权人偿还几笔金钱债务的情形。该几笔金钱债务的情形比较复杂,有的已到偿还期,有的还未到期;有的设有担保,有的没有担保;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有利息。当债务人所给付的钱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债务人给付的钱款到底对应的是哪项债务,极易发生争议。因为清偿顺序的不同,既关涉到债权人的利益,又关涉到债务人的利益。例如,如果认定债务人给付的钱款履行的是附有利息的债务,对债务人有利,对债权人不利。

为解决现实中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立足债权人利益优先、兼顾债务人利益的原则,从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债的清偿抵充制度。

本文围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的规定,阐述债的清偿抵充的概念、构成要件,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关于主债务之外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法定优先清偿抵充规则,阐述债的清偿抵充方式及适用顺序,联系民事执行程序中后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规则,以期对实务中处理债的清偿抵充纠纷有所裨益。

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当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确定。”

二、清偿抵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的规定,内涵了债的清偿抵充概念和构成要件。

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种类相同的债务(比如同为金钱债务),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约定、指定及法定方式和顺序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主流观点认为,就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的情形,当发生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亦适用债的清偿抵充制度。

关于债的清偿抵充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

其一,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仅负担一项债务,且没有约定数次给付时,不存在就债务人给付的部分给付如何抵充的问题。

其二,须数宗债务之给付种类相同。债务的类型可以分为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对于金钱债务,数宗债务须以同一种货币来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债务给付的标的物在种类、名称、规格、类型等方面必须完全相同。否则,难于适用清偿抵充规则。

其三,须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只有发生了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担的全部数项债务时,才有适用清偿抵充规则的可能。

三、清偿抵充的方式及顺序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的清偿抵充方式分为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指定、法定抵充三种,该三种方式的适用顺序为:约定优先,指定次之,法定最后。

当事人对债的清偿抵充方法和顺序有约定的,依约定,这符合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有利于保护在清偿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的利益,也是对实施清偿抵充行为的债务人本来意图的尊重。但是,在债务人除了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的场合,债务人必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首先履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履行利息,最后履行主债务。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债务人也没有指定数项债务的清偿顺序时,适用法定的清偿抵充顺序。即:(1)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2)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没有担保的债务;(3)债务均到期且担保不同的,优先履行担保较少的债务;(4)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5)债务人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6)债务人负担相同且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确定。

四、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利息优先于主债务履行的法定清偿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民法典》该条关于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约定外,不允许债务人指定不同的履行顺序。

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且债务人除了履行债务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时,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优先履行债权人就各项债务所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其次再履行各项债务的利息,最后再履行主债务。如果债务人的给付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或者利息都不足以清偿时,按照先履行实现债权的费用,次履行利息的先后顺序,并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的法定抵充方式。

五、民事执行程序中后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规则

《民法典》规定的利息优先于主债务履行的规则,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履行规则不同,实务中应当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被执行人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情形下,如果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还是先履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此问题,“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执行实务中,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本身包含有本金和利息(或利息的计算方法)的情形下,债务人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如果其给付不足以全部清偿时,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即先利息后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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