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意向书纠纷的法律实务
(2022-12-01 0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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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本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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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意向书纠纷的法律实务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审判实务中,当事人争议的意向书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还是预约合同,抑或是相对预约合同而言的本约合同,事关违反意向书一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如果意向书只是对谈判、磋商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设立有 “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合同确定”等类似性质的否定其约束力的条款,即使意向书载明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意向书也只能视为一种磋商性文件,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意向书载明的义务,对方也只能请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己方因信赖意向书而支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意向书中对谈判、磋商过程中的实体性事项或者对未来进一步谈判、磋商的程序、条件等作出了具体表达,确定了未来合同的标的,明确载明各方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没有否定意向书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或内容,且所有内容都没有法定无效情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认定该意向书为预约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意向书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时,相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
如果意向书中没有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且没有否定意向书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或内容,但是意向书已经具备本约合同成立所需必备的基本条款,如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或者载明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则应当认定该意向书构成本约合同。一方违反意向书约定时,对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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