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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从订立方式判断合同成立司法实务

(2022-11-07 12:39:25)
标签:

民法典

合同订立方式

要约

承诺

合同成立

分类: 民法典实务

民法典从订立方式判断合同成立司法实务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当事人从接触、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进行接触、协商,是合同的订立方式,当事人把协商达成的合意结果用什么样形式表现出来,是合同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合同的订立方式和订立形式分别进行了规范。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其他方式订立合同。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大多都是围绕合同的订立方式和订立形式展开。质言之,《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方式和订立形式的规范,是司法实务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基础性法律依据。

要约、承诺方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明确的条件、作出具体确定的意思表示,希望签订合同,是为发出要约,如果他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条件,同意订立合同,是为作出承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同时合同成立。有些情形下,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发出要约当事人在要约中明确表示收到要约的人,不必把承诺通知自己,只需要根据要约内容作出一定行为即可, 此时,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一定行为,即视为以事实行为作出承诺。承诺行为完成时,合同成立。

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通过要约、承诺方式形成的结果有据可查,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明确清晰,比较容易判断;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特别是当事人通过行为等其他情形形成的合同,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比较复杂,需要考查各方当事人是否完成了要约、承诺的过程,通过分析要约、承诺的过程及结果,查证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到四百七十八条,详尽规范了要约的定义其构成、要约生效时间、撤回及不得撤销情形,以及要约的撤销条件、失效情形,第四百七十九条到四百八十二条,详尽规范了承诺的定义、方式、期限,以及承诺期限的起算点。司法实务中,对于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基本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结合相关规范对要约和承诺是否有效、何时生效进行判断,以便得出合同是否成立的正确结论。

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承诺生效或完成时,合同一定能成立。大多数情形下,承诺生效或完成时,合同即可成立,少数情形下,不仅需要承诺的生效或完成,还需要当事人完成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通过承诺即可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还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合同【也称为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例如,《民法典》明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订金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属于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属于先合同义务,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是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当事人无论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无论是大多数情形下的诺成合同,还是法律特别规定的少数实践合同,本质上都是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基本方式订立的。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应当围绕要约、承诺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特别情形下,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还应当结合标的物交付或者其他给付的完成情形,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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