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9-05-21 14:31:32)| 分类: 国际贸易和金融专家 |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本文着眼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实务操作,就目前投保该项保险就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然而,实践中很多外贸企业在投保中,看到复杂的保险条款都会不知所措。诚然,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风险控制上为出口商订制定心丸,但是在投保过程中,如果没有注意到细节问题,外贸企业有可能会理赔不能。这就失去了投保了意义了。因此,本文主要介绍了投保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对于出口商而言的确十分头疼。出口商意在言商,他们更多重视的是生意最后货款能否实际到账的问题,而不会考虑买卖关系是如何建立的。例如,在有中间商的情况下,合同应该与中间商签订还是最终买家签订就十分有讲究。总之,不管买卖关系如何建立、通过多少中间商才建立,一定要把握住理赔条款的真谛:确保理赔时至少有一套单据是符合理赔条件的。
解决合同买方设置的问题后,对解决争议条款的设置也要特别注意:一般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双方协商、仲裁、诉讼等三大类主要方式,然而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对贸易双方存在争议纠纷后,在定损核赔时有条款制约,因此最好不要选择诉讼途径(因为一般情况下买方都是外方,考虑到实践中去国外提起诉讼困难重重,因此不建议选择诉讼途径)。此时,约定由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进行纠纷的解决是较为明智的做法。
实践中,很多出口企业在正式交货时间上总是会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不一致,延期出货成为了交易常态。当然,导致交货时间延期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有货源组织上因素,有不能及时获得贸易所需的各种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等等。如果因为出口企业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部分损失。因此,在交货时间条款上最好灵活设置。
出口信用保险针对的贸易支付方式有两大类,即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一方面进口商的贸易成本增高,另一方面一旦单据上有任何瑕疵,均会面临拒付险境。且,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对由于“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单据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残缺、误邮等引起的损失也不予赔偿。
当然,如果单据没有问题,即使不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也可以完全获得货款。综合考虑,如果已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可以考虑避开采用L/C。
此外,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合同内容变更,也应该及时跟保险公司联系沟通,变更资料。若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等,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要及时关注出口货物及贸易对家的动向,特别是买家的付款情况。一旦发现国外买家有可能出现拖延付款的情况,要及时了解对方是因为什么原因拖延,可能最长拖延付款的时间是多少,造成拖延付款的原因有没有银行因素或者承运人因素。
因为根据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条款规定,不同原因造成的货款损失,它的理赔期限是不同的。如果没有了解到位,很可能出现理赔期超期,最终理赔不能。比如“买方破产”、“买方拒绝接受货物”等原因需在风险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超过该期限,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承运人因素造成的,还要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况。
此外,一旦发现买家有拖延付款的情况出现,除了上述必要的调查和了解外,还应当立即停止继续出运,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很多出口企业在实践中对保函比较青睐。与货代之间有货代保函,与国外买家之间还有客户保函,谨慎一点的企业还会要求第三方出具付款保函。当然,在付款没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有多的保函对企业来说总是有利的。
但是,如果出口企业已经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那么最好不要签订第三方付款保函。原因是,出口信用保险条款中规定,对有付款担保的销售合同,除非保险公司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保险人对担保人申请仲裁或在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如此,如果签订第三方保函,在发生贸易纠纷时,理赔程序上反而复杂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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