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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

(2011-03-09 18:41:09)
标签:

财经

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综[2011]13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性收入不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应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上述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请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务必根据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四、上述征收标准调整后,自治区将按程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及时印发各地施行。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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