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我国的两难选择
(2010-12-10 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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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弥补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足,激励新品种培育,切实保护原始性育种人的利益,upov1991年文本设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将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权范围延伸及其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
EDV制度对于发达国家跨国农业生物技术公司的利益诉求,由于跨国生物技术公司具有全世界先进的技术,所以EDV制度并不会对跨国集团造成困扰,而相反,EDV制度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育种创新能力造成很大的影响,以中国为例:
第一,对我国农业育种创新的影响
我国作物育种领域的育种资源是在广泛引进和利用国外种质资源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我国现阶段主要农作物的大多数推广品种都含有来自国外种质的血缘,而根据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育种者豁免的限制),我国在引入国外优良育种资源时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购买专利或品种使用权。尤其是对研发能力或种质资源处于弱势地位的玉米、棉花、小麦、花卉、果树等领域的育种创新提出了严峻挑战。
第二,对我国种子企业发展的影响
我国实施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时间较短,种子产业育种科技创新能力总体实力较弱,种子产业竞争不强,科技创新能力较弱,这一系列的劣势使得如果我国实施EDV制度,将对我国种子企业的育种创新能力带来严峻挑战。另一方面,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种子集团会加速进入我国种子市场的速度,从而给我国种子企业的竞争力提出严峻挑战。
第三,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
植物新品种保护全球化扩张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UPOV1991文本关于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扩大到品种的收获材料以及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规定将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产生严重的影响。
EDV制度不仅将植物新品种保护客体从繁殖材料扩大到了品种收获材料以及对这些材料的加工产品,将品种权保护范围从受保护品种扩大到实质性派生品种,而且将构成侵权行为的范畴,从为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扩大到某些繁殖及为繁殖而进行的驯化,出口、进口以及用于上述目的贮存,新增了进出口许可权和储存权。显然,UPOV1991文本对我国农作物产品出口的主要影响在于出口产品要尽量避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虽然实质性派生品种对我国的育种创新能力会形成很大的挑战,但是如果我国不进行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利用别人的育种成果选育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不加任何限制授予“完全自由”植物新品种权,会造成以下严重后果:
第一,严重影响原始育种创新积极性,会使 作物育种基础越来越窄,育种创新水平长时间没有突破。
第二,会造成实质性派生品种泛滥,突破性育种活力不足。从农业部2008年11月1日发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可以看出,24个水稻植物新品种初审合格中竟有13个属于实质性派生品种。调查显示,由于未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给予适当的限制,不少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培育原始新品种和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大大减弱,因为他们辛苦培育的品种很快就会被一个类似的品种替代掉。从而形成了这个一句话:“谁搞育种研究,谁就是冤大头”
第三,诱发杜撰育种过程,增加审查授权和品种权执法难度。例如,某一水稻杂交种,经DUS测试,与近似品种仅有1-2个性状有差异,但经翻阅申请文件,从育种方法来看,两者大相径庭。这种实质性派生品种由于描述差异大,很难在品种权审查的将他们放在一起,增加审查授权和品种权执法难度。
第四,助长了“模仿育种”、“克隆育种”、“贼选育种”等不良行为,从而很容易引起品种权属纠纷。
第五,我国优良的种质资源会严重流失。种质资源丰富的中国由于缺少各方面的资源保护制度,使发达国家的跨国生物技术公司来中国加紧实施其开发资源的“海外战略”,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直接或改头换面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种新形势的资源掠夺,而在我国就形成了“种中国豆,侵美国权”的荒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