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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是不是现金等价物的讨论

(2013-09-28 08:39:11)

银行承兑汇票是不是现金等价物?

有网友认为银行承兑汇票应该属于现金等价物,我以为不是,理由如下:
一、        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相同,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指南中解释说,“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等。”上述解释其实捎带着说明了什么是流动性强,即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银行承兑汇票虽然可以背书转让,但这种流动性离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显然还差的很远。对价值变动风险,我认为准则的本意应该是指市价的变动风险。如果证券市场是有效率的,那么在市场上交易的短期债券其交易价格应该反映了其价值,除非出现新的可以影响其价值的因素,否则其价值变动风险很小。银行承兑汇票则不同,我国目前没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二级市场,也就无从谈起市价以及市场是否有效率,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价格很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反映不了其真实价值,这也意味着其价值变动风险较大。当然,银行承兑汇票也不是投资。所以,从定义来看,银行承兑汇票不是现金等价物。
二、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核算会扭曲企业的现金状况
《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第7条称,“企业持有现金等价物只是为了满足其短期现金承诺的需要,而不是为了长期投资和其他目的。”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说是被动的,是因为没有能够获得现金,而不是为了满足其短期现金承诺的需要。因此,是否将短期投资作为现金等价物核算,并不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只是影响到投资活动现金的流出;而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核算,则会美化企业的现金状况和其从经营活动中获取现金的能力,使得投资者在分析企业时作出过高的评价。
三、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核算会破坏报表间的勾稽关系
如果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核算还会涉及到一个问题,该以什么价值入帐?我国现在规定银行承兑汇票是按面值计入应收或应付票据的,那么,在现金流量表中应该按面值还是按现值反映呢?如果按面值,恐怕会歪曲事实吧?收到同等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现金意义显然不同。而按现值,且不说贴现率如何取,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如何处理就是一个问题。

在与网友的讨论,我曾经错误地将价值变动风险理解为偿付风险,而有网友从此出发,认为应该将银行承兑汇票列入现金等价物。我认为,这种判断是出自其本能地认为银行信用要高于企业信用,尽管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商业银行也是企业,是以经营货币业务为主的企业,是最应注重诚信但资产负债率又极高的一个行业。在我们国家,银行信用长期等同于国家信用,然而现在我们的银行体系问题多多,银行的信用是否还能与国家信用挂钩,还能挂多长时间的钩恐怕不能盲目乐观。
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和国家信用的关系并不如我们原来想的那么简单,请看下面对美国货币市场工具的描述 :
“商业票据由于它的发行机构实力强、信誉高(所有发行商业票据的公司都需经过如穆迪、标准普尔、费奇、达夫·菲利普斯这样的著名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期限短,所以它的信用非常好,尽管它是无抵押的信用证券,它还是被认为在安全性上是仅次于短期国库券的证券。”
“在美国,银行承兑汇票的二级市场非常活跃,成交量很大,所以,它的流动性很好……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之所以欢迎这种工具,是因为与国库券相比,它有更高的收益率;与大额存单相比,它的风险更低……”

如果我们国家也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二级市场,企业从市场上购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投资,其到期日短于三个月,这种银行承兑汇票我想应该是可以作为现金等价物核算了。

 

 

银行承兑汇票是现金等价物

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中国的具体会计准则,是否现金等价物,无非从其风险性、流动性来考虑的,也包括其金额是否确定。下面就从这3个方面来看一下。
1、银行承兑汇票,其风险性可以认为与银行存款同一(另贴已论述),总不能把银行存款也列为非现金吧。
2、流动性,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随时贴现转化为现金(除休息日外),流动性很强。按中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定义为3个月到期,但我认为,即使到期日离资产负债表日超过3个月,也应作为现金等价物,因为到期变现只是变现的一种方式,通过贴现在未到期时即变现也是一种方式。
举例说明,如企业持有离到期尚有3、5年的国债,但不准备长期持有,只是为增加现金的收益性而持有的。因国债有二级市场,也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随时变现(非交易日除外)。因此,虽然其不能在3个月内到期,但它也属现金等价物。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即可获得与票面价值完全一样的现金(我国目前均不带息),其金额是确定。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与到期日之间的时间价值,我认为有2种方法处理:
(1)将这段时间类似于贴现息的价值,从票据金额中扣除,即借:财务费用,贷:应付票据(也可使用一个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上反映的均为净值。但此方法我认为一则较复杂、二则也没必要。因为应收票据(银行承兑部分)金额一则占总资产比例不会太高,二者期限短、时间价值也不大,不足以影响报表的公允性。
(2)不考虑时间价值,直接以票据面值计(我认为此方法较妥)。其实会计核算并非财务管理,没必要考虑这些,就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一样,计提坏账准备也只是其风险价值的影响,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金额并未考虑时间价值的影响。还有流动负债也一样,不能因为在以后才支付而扣除这段时间的利息。
但上述无论那种方法,都不会破坏报表间的勾稽关系。这一点账务处理我想对一个CPA来说应该是很简单的。

另外,楼主认为,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现金等价物核算会扭曲企业的现金状况(即美化)。但我认为,综上所述,这样才能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及财务状况。
至于风险大小及信用等级问题,国家>银行>企业,只是一般规律,也有例外情况(另贴已说明),楼主在贴子倒数第2段说的商业票据,其发行人需经著名机构评级,实际上这类商业票据,大部分属银行信用(即发行人是金融机构),类似我们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当然,银行也是企业的一种类型,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证券)却不是一般的企业,其设立条件非常苛刻,远远超过公司,即使上市公司的条件,也与金融企业有一段距离。同时,因为银行是专门经营货币的,有中央银行及行业自律机构的严格管控,即使银行与某企业规模相当,若使用相同的评价标准,银行的信用也会高出企业很多。因此,将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分为不同类别及层次,我认为完全必要。
我国的票据二级市场没有欧美发达,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并非没有市场,票据转让的市场一般是银行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可通过背书转让,但市场确实不够成熟。这点我想不致于影响票据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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