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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景区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

(2016-07-05 16:00:00)
标签:

景区收费权评估

景区收费权质押融资

分类: 专业资料

    没有有效抵押物,又急于获得景区建设的发展资金,只有一个未来景区收费权的预期,在信贷资源紧巴巴的当下,能获得银行贷款吗?答案是可以的。这就是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

     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是指景区将门票等经营性收入作抵押,以门票收入为还款来源,从银行贷款,用以发展旅游业。具体做法是,以景区近几年年均收入测算出贷款期限内收入总和,并以此作为经营权评估价值,再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贷款。

       这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的金融创新结果,符合国家的金融支持旅游业的相关政策。具体操作是银行对贷款实行动态监测,加强收费权账户资金管理。由于景区景点大部分在郊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少,再加上景点收费存在大量现金收入,且有明显的季节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而采取措施加强对景点收费权账户管理,如银行对进行质押的景点收费的管理采用定期划付和定额划付的方式。即在旅游旺季,每周要求借款人向银行划付门票收入,淡季在账户余额超过约定金额时即向银行划付,并对贷款人的景区门票回笼款账户进行监管。

    据国家旅游局统计,2011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全国共接待旅游者3.02亿人次,同比增长18.89%;实现旅游收入1,458亿元,同比增长25.1%;旅游者人均花费483元,同比增长5.23%;其中,39个重点旅游城市实现旅游收入581亿元,共接待游客1.08亿人次,其中过夜旅游者为2,268万人次,一日游游客为8,533万人次。其他旅游城市和景区实现旅游收入581亿元。

    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的推出,为景区的建设或二次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带动了各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如何对旅游资源自身价值有一个科学、合理、准确的评价,从而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地开发利用提供一个价值参考依据,这就需要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介入进行价值衡量。

    1、以旅游景区经营收费权做质押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关于权利质押的种类,《物权法》规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公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因此,将景区经营收费权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不违反法律规定,质押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景区收费权质押融资的优势

    在实践中已有不少通过景区收费权质押融资的案例,如山东泰山为破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担保难,200910月,经过可行性测算,以泰山门票和索道收费权为质押,泰山投资有限公司向泰安中行申请获得10亿元长期贷款授信,用于大汶河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贷款期限为8年,执行国家基准贷款利率。

    景区收费权质押融资兴起的关键原因,在于景区门票等收入产生的稳定现金流,这种稳定的现金流易于估值。具体体现为:

       (1)、该种资产形成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可以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现金流相分离。即该资产权益相对独立,抵押、质押或处置时不易同其他资产权益相混淆。

       (2)、现金收入流具有某种规律性,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

       (3)、该种资产本身可以从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中完全被剥离出来,即该资产一旦被出售,在法律上可以确保与其母体不再有任何联系,不再受其母体经营状况、破产与否的影响。这是保证资产可以被有效处置的关键。

    3景区经营收费权质押融资的风险

    尽管实践中景区收费权质押融资已被众多银行认可,但仍需注意以下风险:

    A、司法认可风险。依《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收费权,才可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收费权质押的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虽界定应收账款包括收费权,但因其属部门规章,在立法层级上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而且,《物权法》虽然将“应收账款”列为可以出质的权利,但对应收账款的含义和范围没有作进一步明确。目前尚无法院对该类案件认可或否认的案例。因此,收费权质押贷款仍然面临是否在司法上被确认有效的法律风险。

    B、登记及合同风险。目前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由出质人自行填写,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登记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由质权人自行承担,登记行为主要由质权人自行完成,即登记风险全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此,质权人在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根据收费权质押的特征对借款发放和使用条件、收费款项归集专户相关问题、质权的设定、债权人处置债权的权利和权限等条款作出明确约定,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全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C、质权的评估及控制风险。收费权无统一的价值评估依据,且收费价格受政策影响较大,变数多,存在不确定性,对其实际或潜在价值难以作出准确评估。因此需要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不同的评估方法与计算,质押的权利价值差别会比较大。同时,收费权的取得一般都是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是收费许可证只是赋予一种收费资格,并不是一种权利凭证,占有收费许可证并不等于可以控制收费。政府往往具有对资金的调拨权,若质权人事前未与当地政府沟通,容易造成门票收费权质押在法律上的落空。

    D、质权的实现风险。质权的实现要求质权人对质押权利的监管与控制,虽然收费权名义上质押给银行,并且有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定的协议作为保障,但实际上这种质押权并没有移交给质权人占有,银行也无法实际控制和处置收费权。虽然质权人多会设有专户管理收费收益资金,但出质人多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益资金往往要进入财政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从而使银行无法控制该资金。而且,收费项目多有垄断性,转让的买方市场也多有限制,即受让主体受到严格限制或有资格要求,给收费权质权实现带来难度。另外,转让收费权是否须经批准,也尚不明确。这也给质权实现带来不确定性。

    4、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若需要从事有关景区收费权质押融资业务,建议针对以上风险重点在贷前调查贷后管理与账户监管方面进行防范。

    一、从操作上严防收费权质押风险。强化贷前调查与评估,密切关注收费的起止时间,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包括已存在和可能存在的),科学计算或评估收费权价值,严防贷款质押担保在事实上被悬空。规范贷中审查与监督,要从起止时间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是否经依法许可及外部环境变化等方面入手,全方位判断收费权被撤销的可能性,严防政策性风险。

    落实贷后管理与责任,在法律、行政法规未对收费权质押做出规定前,如果依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理贷款的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那么必须注意登记期限及展期、变更上的要求,及时办理展期登记手续,严防登记失效之风险;密切监视收费权在政策、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化解风险,并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发生。

    二、从源头上严控收费权收入实现。如果出质人属行政事业单位,且受“收支两条线”制约,贷款银行要与出质人、财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前述约定,或在与出质人签订协议的同时,要取得财政部门划款承诺,否则,不能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另外,双方还应在协议中约定,出质人同时以该专户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账户质押担保,以此对抗第三人和可能发生的法院扣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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