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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商标抢注之利器——在先权利

(2013-09-17 09:06:37)
标签:

范围

高度

商标注册

抢注

解答

对抗商标抢注之利器——在先权利

 

从理论上来说,保护在先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人一定会把在先权利注册为商标,但实际上,一旦权利人自身的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包装装潢等被他人申请或注册后,权利人大都会在事后寻求商标注册,甚至提出“保护在先权利”诉请的动因就在于权利人在后申请的商标受到抢先注册商标的阻碍无法获得注册,也就是说,“在先权利”是商标争夺战的重要手段之一。

 

什么是“在先权利”?

: 所谓“在先权利”,是指在被异议或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他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先权利的范围不仅包括著作权、商号、外观设计、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也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益。

 

主张“在先著作权”的优势有哪些?

: 以“商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等在先权利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或争议,需要该“在先权利”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度材料。而实际上,通常恰恰是权利人在中国境内缺乏商业存在,才会导致他人抢注,且是否达到“一定知名度”的主观判断成分很大。相对来说,主张“在先著作权”没有地域限制、无知名度上的证明要求两项优势就凸显出来了。

 

什么样的权利可以主张在先“著作权”?

: 这个问题和《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即“作品”是一个概念,也就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能申请为商标的作品,以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居多。在判断抢注商标的文字及图形是否能以著作权保护,衡量的标准就是“独创性”;而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要考虑两项指标:其一是独立创作、源于作者本人,这是作品在“质”上的规定性;其二是彰显作者智慧、个性,具有一定的创造高度,也就是作品在“量”上的规定性。

 

 

针对被抢注的文字商标是否可以主张在先著作权?

: 文字商标通常只有2-4个汉字或一组英文字母,通常无法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很难展现其“独创性”所在,比如著名的“五朵金花”案件,两审法院最终判定“五朵金花”作为文学作品的名称不能单独构成一部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如果文字虽少但表达形式特殊,比如艺术化的汉字;或者表达形式较为完整的,比如精短、简洁的广告文案,可以考虑以在先著作权对抗在后抢注的商标。

 

 

解答者: 侯玉静

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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