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精英谏言
(2011-06-22 1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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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51期 策划/China IP发表,[专利]文章
“专利代理师”的称谓与定义是否合适?
刘春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将专利代理人这个名称改为专利代理师,不符合我们的语言习惯,不如叫专利代理员或审判员。声望是自己做出来的,与叫什么无关。
刘世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的看法是“喜新但不厌旧”。专利代理人这个称谓叫了这么多年,已经在业内有了一定的认可度,如果没有更能让大家接受的名字,建议保留原名。
是否应限制非理工科专业背景人员报考?
储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限定理工科背景专业,完全堵死了只有文科背景的人员的考试资格和入行资格,限制了专利代理师队伍的壮大。执业资格的专业限制,实属行业准入限制,是行业垄断,这有违公平原则。
马敬(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专利代理师业务的专业性,理工科背景的人员逻辑思维能力较强,更容易理解相关技术文件,更容易和发明人、设计人交流。
张建纲(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允许!而且应该鼓励当事人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师参与专利诉讼。从实践中来看,不懂专利的律师代理专利诉讼案件不但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会使当事人更加不信任目前的专利制度。
赵建军(北京祥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诉讼是对抗性和实务性最强的专利代理业务,专利代理人员固然能够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据理力争,但是对于诉讼程序,及诉讼中的核心问题证据的把握,显然律师更有发言权。
律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门槛是否过高?
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可由律师代理和公民个人代理两种代理方式,而《送审稿》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可代理专利诉讼,这明显有悖于《民事诉讼法》。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感觉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申报条件比较苛刻。如果要求从事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有三名执业时间较长的专利代理师,将导致律师事务所实质上无法通过挖人以外的途径取得专利代理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扰乱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律师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是否将大大受限?
张利(索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送审稿》如果实施,律师要想开拓专利业务,要么达不到从业条件,要么触雷违规。此消彼涨,专利代理机构则会占有全部专利业务市场份额。
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该条规定严重违法,不仅与《民法》、《律师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相悖,同时也剥夺了律师从事专利无效等专利业务的权利。
丛秀芳(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如果可能的话,应该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规定,即鼓励审查员与代理人的双向交流任职,但该交流需在一定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合法、合理的进行,如同美国的法官与律师之间可以双向交流任职一样。
蒋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核发资格证不应当是给某些特权人员的福利,或者成为某些人以权谋私的对象,该条款如不删除,就会助长不公平的社会风气,最终损害整个专利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