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洲法院最近的裁决看商标、外观设计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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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争议的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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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标
根据其2010年12月16日作出的判决,欧洲法院已就T-513/09案,即涉及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与欧洲共同体商标(CTM)之争,作出决定。
引起争议的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描述了一个虚构的人物,用于T恤衫、头盔和贴纸装饰图案等。某在先商标权人认为其人物模样的图形商标在服装、游戏及玩具类商品上享有权利,因而主张该设计无效。在无效诉讼程序结束前,OHIM(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宣布该外观设计无效。
众所周知,OHIM是欧共体负责商标及外观设计的登记和有效性审查的权威机构。
虽然OHIM上诉委员会已维持一审法院的无效判决,但在上诉程序中,欧洲法院否定并推翻了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认为虽然该外观设计缺乏独特性,但其并不是根据在先商标而设计出来的。
该裁决中,欧洲法院认为,两个人物的面部表情和坐姿是有区别的,且对该产品的“明智用户”,即青少年和儿童来说,这些区别是清晰可见的。因此,他们能够从两个图形中得到不同的印象。
即使该外观设计的创造者在创作此作品时拥有尽可能大的自由,且可能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在评述该案件时可能会作更加严格的对比。法院赞成“明智用户”的判断——本案中,指打算接收该产品的青少年和儿童——及他们独特的感知面部差异的敏感性。事实上,法院认为,该等差异在情感方面必须予以考虑,因为法院认为,该等情感会被深深地印在个人的记忆中,并由此足以将两种图形区分开来。
因此,这一裁决引入了一个特别重要的先例,即要素的价值。很显然,在近似性理论看来,该等要素正处在边缘化的位置(例如一个虚构人物的面部表情),但当其被明智用户有意识地察觉到时就变得合情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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