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有关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的明智决定

(2011-02-22 10:38:27)
标签:

财经

欧洲专利局于2010年4月1日对第36条欧盟专利公约有关提交专利分案申请的时间做出了调整。调整后的公约给所有欧洲专利代理律师带来不少麻烦。旧的公约只强调拟进行分案的申请必须处于母案的未决期,新的公约则明文规定分案申请须在欧洲专利局审查小组对母案下达第一次审查报告起2年内提交。
  此改变意味着欧洲专利代理人需要重新翻阅专利申请文件,代理人或第三方提交的相关材料才能确定分案提交的起止时间。为了缓解冗繁的查阅负担,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于2010年9月27日出台了第G1/09号决定。此决定明确了第36条欧洲专利公约中提到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待审”状态,并规定母案申请的待审状态从申请之日起,到拒绝授予书下达之时止。
  虽然扩大上诉委员会承认在没有提交对遭拒的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母案的“待审”状态止于宣告拒绝授予申请之时,但真正生效是在提交上诉申请之后,而不是之前。第G1/09号决定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它意味着审查小组拒绝欧洲专利申请后申请人无需提交诉讼请求便可提交分案申请。例如,对一项以非口头形式而是以书面形下达拒授令的欧洲专利申请而言,如果书面拒绝的日期是2011年4月1日,提交分案申请的截止日期是2011年12月1日,申请人在2011年8月10号提交分案申请也是允许的。
  当然,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并没有减轻专利代理人明确提交分案申请的最终期限,但至少能省去就遭拒的申请提起诉讼的必要。因此,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减少了代理人费用。所以说第G1/09号决定从专业需要的角度澄清和简化了程序,因此不愧为一个明智之举。


  感谢Modiano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对本栏目的支持!
  相关问题可联系:E-mail:info@modiano.com

总第46期 文/Dr. Micaela Nadia Modiano Modiano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发表,[专利]文章

 

文章版权归《中国知识产权》杂志所有,非经允许,请勿转载

官方网站: 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journal.asp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