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著作权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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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第四条的修改
《著作权法》修正案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删除了原先“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内容。
关于第四条修改的主要背景情况,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志培介绍说:“在2007年,美国曾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
T O 争端解决机构。WTO于2009年3月对此作出裁决,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 T
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 R I P S 协定)。由于中美双方都对W T O专家组的裁决不上诉,根据W T
O规则,中国必须在一年内对《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做出相应修改。”
“W T
O裁决只不过是修法的导火索”,蒋志培说,“其实早在《著作权法》制定时,法学界对前述条款就有不同意见。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著作权法》出台后,围绕该条款争议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对该条款迟迟未修改。”
“删掉该条款,消除了国外著作权人等的一些担心,表明了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坚定不移的态度,同时体现了中国严格遵守入世承诺的国家信用。”蒋志培说。
部分专家还认为:“该条款的修改表面上是源于中美WTO
争端,但从本质上看还有着更深层的含义。首先,WTO
裁决是有其道理的,因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是享有著作权的,遭遇侵权也是应该予以保护的。另外,我国正在朝着依法立国、依法治国的道路向前走,各种法律都应该有其各自规范的内容,《著作权法》也是一样。再者,对于现行《著作权法》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条款都应该进行修订。从这层意义上讲,即使没有此前的诉讼,这一条也早晚是要修改的,只是时间的问题。”
对相关条款的删除和调整,强化国家对作品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表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与国际进一步的接轨,更加鼓励作品的多元化和创新精神,顺应了国际形势和国内产业发展的新要求,对促进创新和产业繁荣将产生巨大影响。
新增的第二十六条
此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还新增加一条内容,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据了解,这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第一次出现有关著作权出质登记的内容。
对于此番新增的这一条款,法学专家们普遍认为,从强化作品登记这条可以看出,是为了在作品版权流通和市场化运作中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对规范版权交易市场,促进公平交易和司法保护方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专家们认为,这一条款有利于避免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这主要是由于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一种自然权利,并且我国法律对于著作权没有强制登记的要求。但在办理质押担保的活动中又需要有可信的证明。因此,以著作权出质行为需要由公权力来加以证明。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对本刊记者表示:“此次《著作权法》修正案中有关著作权质权的规定基本吸纳了《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同时明确了著作权质权登记部门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看到,在《物权法》和《著作权法》中有关著作权出质登记新的内容对于完善我国著作权质权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著作权人无法以占有的方式来表明其权利归属状态,尤其是在权利发生变动时,包括对著作权进行质权的设立,仅仅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是不够的,应当以具有公信力的机构进行登记的方式来公示。所以规定著作权质权设立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能有效是十分必要的。”
索来军还建议,作为法律的配套规章,制定和修改有关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具体规定,有利于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鉴于《物权法》和《著作权法》已经增加成为著作权质权登记新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变化,并结合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多年来的实践,有必要对原来国家版权局根据《担保法》制定的登记办法进行修订。
距离全面修法还有多远?
本刊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之所以此次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幅度不大,主要是由于著作权牵涉的社会层面过多,对于各方的利益诉求短时期内无法一一满足,全面修法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只能针对当前亟需面对的个别问题先加以解决,以适应现实形势的需要。
另一方面,近年来著作权领域也涌现出一些新现象、新问题,需要法律给予明确。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所长袁真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许多方面的内容都需要纳入《著作权法》的修改建议当中。比如广播组织权的范围,广播组织权目前只有三项权利,对于信号盗版不能有效地阻止,包括WIPO也在关心如何强化广播组织权的内容;另外,著作权归属目前有一些不合理之处,特别是委托作品,比如带有人身属性的作品,像婚纱摄影,按目前法律,如无约定,则归属于受托人,即摄影公司,这就有些不合理。”
另外,本刊记者了解到,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从两年前就开始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对《著作权法》的修改进行过多次的研讨、论证,国务院对此也很重视。
目前我国在著作权立法方面已经初步形成以《著作权法》为核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共同组成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著作权法》的全面修改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要区分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来加以操作。通过相关部门不断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相信《著作权法》的全面修改的日子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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