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肥羊”商标尘埃落定
(2010-12-24 13: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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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于为两只“小肥羊”商标纠纷案画上了句号。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第1783751号“小肥羊”商标和第2012872号“小肥羊及图”商标。
两只“小肥羊”的马拉松
2001年1月和10月,华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第1783751号“小肥羊”商标、第2012872号“小肥羊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商品类别是调料品、涮羊肉调料等。然而在法定异议期内,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得到商标局的支持。
同时,小肥羊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华程公司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只“小肥羊”开始了漫长的马拉松诉讼。
2006年10月,华程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9年8月,商评委核准华程公司注册“小肥羊”、“小肥羊及图”为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商标的注册。为此,小肥羊公司将商评委作为被告、华程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在一中院判决中,小肥羊公司胜诉,判决撤销了商评委做出的裁定。华程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2010年7月,小肥羊公司收到了由北京高院寄来的行政判决书,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只“小肥羊”是否关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小肥羊”商标被注册在“餐饮类”和“调味品类”是否具有“相关性”。
华程公司认为,这两类商标一个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第43类,一个属于第30类,没有相关性,法律也不应保护。小肥羊公司则反驳,小肥羊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一点就是小肥羊公司的独特火锅底料,即“不蘸底料涮羊肉”的特色。因此,对于作为驰名商标的“小肥羊”来说,火锅底料等调味品领域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此,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晓军说,在判定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时,通常使用的是“相同”和“类似”的概念,如相同商品或服务、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不用关联商品或服务、相关商品或服务。“相关或关联”是一个不确切的概念,其范围可能比“相同或类似”更广,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也可能被认定为“相关或关联”的商品或服务。
在本案中,虽然“餐饮服务”和“调味品”等商品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或服务,但考虑到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如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第30类的“涮羊肉调料”与“小肥羊”使用在涮羊肉“餐饮服务”上,很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认定二者为类似商品或服务。
无论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据刘晓军介绍,重庆高院在2005年审理的涉及“宗申”商标的侵权案件中,认定“摩托车”和“摩托车机油”因具有相关性为类似商品,二者均使用“宗申”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判定侵权成立。行政案件中,北京高院在2006年的一起案件中,就白酒与啤酒的相似性也做过类似认定,认为二者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也可能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突破商品分类表的限制,将二者认定为类似商品。
“商品或服务本身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但由于商品或服务的某种关联性,其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时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混淆误认,相关商品或服务可能被认定为‘相关或关联’商品或服务,并结合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后果,判定为类似商品或服务。”刘晓军说。
总第42期 ChinaIP 文/杨海艳发表,[商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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