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官,昨天我发过一个针对央视文科频道《每周质量报告》“保鲜膜不保险”的质疑性质的长微博,因为错误的将DEHA当成DEHP,当时手里又并无DEHA相关资料,因此决定乖乖删掉,非常抱歉。今天找同事补充了资料,再发一次。
董大神的公司一直是食品包装材料行业中的推手,其私人注册的香港公司名为“国际食品包装协会”(注意,是公司,不是协会),由于业内人士不断扒皮,这个协会目前也就只能巴结一些不懂行或明知故犯的媒体。本次董大神的公司赤膊上阵,可能是因为有另一位协会人物出场吧。(中国的协会真是各种乱)保鲜膜行业内一些大企业已经反复找标准管理部门希望10457国标尽快实施,不能排除本次新闻事件背后有企业在暗中使劲的可能。
我要说的是,打击和清除行业内一些不规范的小厂小作坊我完全同意,利国利民利行业。但不能用炒作新闻这样的手段,监管不力你们可以批评监管部门、提出诉求,行业不规范就应该组织起真正有力量、有担当的行业协会。利用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恐慌心理,绑架舆论,打击对手,这绝非良策。巴氏奶和常温奶打架是两败俱伤,请各行业明鉴。
1、用检测值和检出限比较的唯一目的是使得“倍数”变大,如果检测方法足够灵敏,倍数还可以更大。这是毫无意义的比较,正确比较应该是与GB9685-2008中关于DEHA迁移量的限值比较。
2、DEHA禁用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理由是,禁用的依据仅仅是质检总局2005年的一纸通知,而2008年出台的GB9685已经明确了DEHA可以用于PE、PVC等多种材质的塑料制品,同时也规定了特定迁移量/残留量不能超过18毫克/公斤。另外在9685中,DEHA和DOA是放在一起的,CAS号分别是103-23-1和123-79-5,名称分别是是“己二酸二(2-乙基己基)酯”和“己二酸二辛酯”,也就是他俩都能用。先出的通知和后出的强制标准,显然后者更有效力。如果将来随着产业发展和标准管理的不断深入,这俩难兄难弟被调整出标准允许使用的范围,那咱再说禁用的事。
3、没有标准的说法是混淆视听。GB9685管不了食品保鲜膜里的添加剂吗?即使出台那个被暂缓实施的GB10457-2009也没有任何影响。因为作为一个产品标准,主要规范的是质量而非安全性,其中对添加剂的要求依然是按GB9685执行。
4、DEHA实际上是用于代替DEHP等邻苯二甲酸类塑化剂的,使用邻苯类塑化剂的产品还规定了不能用于油脂类食品,而DEHA连这个规定都没有,不知道央视是不是打歪了。如果做一下含DEHP保鲜膜用于油脂类食品,或许能发现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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