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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指令

(2012-03-29 11:16:55)
标签:

财经

爱尔兰

指令

欧盟成员国

欧盟指令

分类: 国际会计

迄今为止,欧盟共起草了13份指令,正式公布的指令有9份。在这些指令中,与会计和财务报告事项直接有关的指令主要有3个,即第4号指令、第7号指令和第8号指令

(一)第4号指令

  欧盟第4号指令于1978年颁布,是欧盟框架中最广泛和最全面的会计规则,所有公共持股和私有公司都必须遵循。第4号指令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资产负债表(条款910)和损益表(条款23-26)的格式规则。这反映了法国和德国对报表格式进行详细法定描述的传统。为满足不同国家监管和实务的需要,指令中包含有选择项;

  2.披露要求(条款43)对欧盟成员国中现存实务进行了折衷,在存有严重冲突时,规定了选择项;

  3.计价规则(条款31-42)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也允许使用现行价值。此项指令发布时,英国、爱尔兰以及荷兰的准则制定机构鼓励对现行成本会计的采用;

  4.真实公允观点(条款2)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于特定的规定。这些特殊情况由成员国根据其会计体系自行确定。

  真实公允的观点不仅适用于财务报表,也同样适用于财务报表的辅助披露。因此,公司还必须做出以下披露:

  ● 主要的会计政策;

  ● 公司持有20%或以上股份的联属公司名单;

  ● 股东权益的变化以及各种流通股份的数量(不需要编制股东权益变动表);

  ● 长期持有担保债务的细节;

  ● 义务和或有事项的细节,包括单独披露的养老金负债;

  ● 分部信息,包括各产品类型和地区分部的销售收入,如果分部信息对公司业务造成"严重歪曲",公司可以不披露;

  ● 平均雇员数量以及人工总成本,例如:工资、社会保障以及各类雇员的养老金;

  ● 董事报酬、贷款和预付款信息;

  ● 当期应付所得税和经营活动所应承担金额间的差额,以及特殊所得税激励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财务报表的编制必须遵循历史成本、持续经营、谨慎性、权责发生制以及一致性等原则。第4号指令还有以下特定的要求:

  1.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具有有限经济寿命的固定资产必须系统地进行折旧。如果由于成员国允许特殊的税务激励,而导致较高的折旧,则必须披露此项折旧的性质和金额。

  2.公司间投资--对联属公司的投资必须以成本计价。如果成员国允许使用权益法,则必须披露公司间投资账户的所有变化。未实现的权益法收益必须在所有者权益中作为未分配项目披露。

  3.无形资产--商誉、筹备费以及研究发展费用等无形资产,应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摊销。成员国可以允许在更长的时间内对研究发展费用和商誉进行摊销,但是摊销时间不能超过其经济寿命。

  4.存货--存货必须按照成本市价孰低法计价。成员国可以允许使用实际成本法、FIFOLIFO、加权平均法或者类似方法,也可以允许使用上述多种方法。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重置成本和帐面价值存在重要差异,则应该披露此项差异。

  5.流动资产--单个项目应该以成本(购买价格或生产成本)市价孰低法计价。

  6.负债--必须计提所有可预见的负债和潜在损失。

  7.长期债务--如果长期债务折价发行,则每年必须摊销合理的金额,在债务到期之前,必须全部摊销完毕。

  8.开办费--开办费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摊销,但适用股利限制原则,即在未限定留存收益至少和未摊销开办费相等之前,不能发放股利。

  9.通货膨胀会计--成员国可以允许或者要求其公司编制主要的或补充的通货膨胀调整财务报表,但成员国法律详细规定公司应该遵循的方法。第4号指令列举了以下可能的方法:

  ● 对有形的固定资产(如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以及金融长期资产(如投资或贷款)进行重估;

  ● 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使用重置成本;

  ● 对所有财务报表项目按照一种方法进行重估,以确定通货膨胀的影响。

  (二)第7号指令

  第7号指令于 1983713颁布,主要涉及合并财务报表问题。由于当时大部分欧盟国家都没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因此,自1976年第7号指令的提议直至其1983年的颁布以及以后很长的时间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所以,欧盟也对其成员国在各自公司法中贯彻第7号指令给出了很大的自由度和选择的权利。

  第7号指令要求,只要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必须编制合并报表,而不论其注册地在哪里。是否符合由控制的法律效力决定,只要存在下列情况,则意味着存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1)母公司拥有大部分的表决权;(2)母公司拥有任命大部分董事会成员的权利;(3)根据控制合同,母公司拥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主要影响的权利;(4)根据和其他股东的协议,母公司控制了大部分表决权。根据上述规定,第7号指令的合并范围远大于传统的英国、美国的合并范围。另外,第7号指令的第13款规定了存有下述情况时,子公司可以排除于合并报表之外:(1)企业的业务不重要,不影响真实公允的观点;(2)存有严格的长期限制,例如对国外子公司严格的外汇限制;(3)合并费用过高或合并将延误报表的编制;(4)持有的股份是为了以后出售,控制关系是暂时的。

  (三)第8号指令

  1984420颁布的第8号指令规定了对职业审计师的资格要求(主要是审计师的最低资格要求)。第8号指令不涉及审计师在欧盟各国间的相互承认和职业界组织的自由建立问题。可是,第8号指令的第2款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批准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取得全部和部分资格的审计师,条件是其资格要求相当,并足以证明其具有当地法律的足够知识。每一名审计师必须完成培训计划。按第8号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对审计师的独立性有权自行决定,所以欧盟成员国之间审计师独立性要求就有很大不同。

199511月,欧盟委员会实施了会计协调的新方法,称为新会计战略(New Accounting Strategy)。委员会宣布欧盟需要立即采取行动,表明在美国和其他市场上市的公司将仍能够符合欧盟的会计框架。委员会也强调欧盟需要加强其对国际准则制定过程的义务,认为国际准则的制定是解决跨国公司问题有效和快速的方法。

 200x6月,委员会采取了新的财务报告战略,要求所有在监管市场中上市的欧盟的公司,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中小型公司等,必须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此要求将涉及大约7000多家上市的欧盟公司,而在200x4月使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欧盟公司只有275家。此战略的目的是"使财务信息更加透明和可比,鼓励金融服务的跨国交易,建立完全统一的市场"。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建议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指令进行更新,以保证证券市场有共同的以可比市场信息包括单一会计准则为基础的注册系统。

  欧盟成员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主要的指令,统一的欧洲市场也逐渐形成。但是,尽管欧盟成员国的上市要求在很多方面相似,要想建立真正的单一欧洲市场还有很长的路。实务中,许多要求都模棱两可,而且在解释和运用方面,成员国也拥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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