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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查账时遇到一笔业务。某业务1996年提供母公司决定将土地评估入账,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土地
2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2000万元
期间没有进行摊销。2005年股份制改造,进行了增资,由600万元增到1020万元,其中母公司工会入股20万元,其余400万元如下:
借:资本公积
2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2000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400万元
贷:股本
400万元
纳税人及我的部分同事的意见:资产没有处置,也没有摊销,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我的意见:
(1)400万元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该部分资本公积形成时没有纳税,也不是股本溢价产生的,转为股本应征企业所得税。
(2)开始我认为还有“资本公积”转“其他应付款”的另外1600万元也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可以看成分红,但这部分利润又不是税后的,所以要补一道企业所得税。后来,我想是不是应该在资产处置是确认这部分收益?
争执后,我感觉他们可能有道理,但我是检查人员,害怕遗漏了这块税收。而且在处置时,管理员如果责任心不强,五、六年前的账不看,这部分税收就流失了。
解答精要:
资产以历史成本价入账,除非股份制改造或者吸收合并等原因允许按评估价调整账务外,不得擅自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1996年按土地评估调账的分录就是错误的,应当按照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予以冲回。
如果属于股份制改造等情况允许调账,则因该项资产所有权未转移,而不能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相应地,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因为该公司没有对土地资产进行折旧或者摊销,因此不涉及纳税调整问题。
资本公积属于公司的净资产,股东只能通过转让或清算股权来实现,而不能直接分配。因此,公司“借:资本公积
20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2000万元”的分录是错误的,应予以更正。至于子公司增加母公司股本400万元,应视同母公司股本没有到位,必须由母公司补足。
调账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
2000万元(红字)
其他应收款——母公司 4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1600万元(红字)
按照上述方法调整账务即可,不涉及补缴税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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