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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2014-03-19 08:11:25)
分类: 创作

解读《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

作者:求知

    为解决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财税[2014]17号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

   文件的主要内容不难理解,但是对文件出台的目的有点费解,为什么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会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无法抵扣呢?搞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回顾几个老文件。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石脑油、燃料油按成品油项目在生产环节征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分别按0.20元/升、0.10元/升纳消费税。出于对部分行业的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消费税为价内税,这种直接在源免税的方法,消费税不构成石脑油、燃料油的销价,不参与增值税的计算,因此对产业链的上下游都不会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无法抵扣的问题。

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改变了财税〔2008〕168号对石脑油、燃料油的消费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做法,转而实行在烯烃类化工生产企业退税。

1、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3、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无论是免、还是先征后退,两个文件实质都是对石脑油、燃料油某种条件下免消费税,都是在税的层面对烯烃类化工行业发展的支持。就是这种“免”与“退”看似没变化的转变,对烯烃类化工企业增值税影响却是显著不同的,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理论上企业应纳增值税等于增值额乘上增值税税率,实务中为了简化计算,实行增值税抵扣制度,即:应纳增值税=销项-进项。理化上讲,这两种计算方法的结果是一致的,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财税〔2011〕87号实施以后,烯烃类化工企业购进烯烃材材料时,由于上环节交的消费税可以在本环节退回,因此就不会再把应退的消费税入材料成本,而会作应收款项确认和计量。这时烯烃类化工企业通过增值额计算的增值税与按照抵扣制度计算的增值税是不等的,前者大于后者。实物中并不一定会出现因“消费税”产生的进项税在销项税得不到抵扣情况,因为只要企业的增值额大于应退的消费,其“消费税”产生的进项税是能销项税中得补偿的,只是这个行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要远低于用增值额理论上推算出的税负。在当前金融市场萎缩环境下,对烯烃类化工企业实行退因消费产生的增值税,从某个方面讲,可以缓解这类企业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压力。

   那么财税[2014]17号规定的退税,会被征企业所得税吗?个人理解不会!被征企业所得税的退的税,一般都是销售环节的税,如福利企业退还的增值税,但另有规定除外,如软企业超税负的退税。没有文件规定,也没有听说过退进项税被征所得税的案例。常见出的出口退税,退的就是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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