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放奖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12-07-10 08: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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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放奖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转自中国税网
问题:我公司为集团公司,在3月8日表彰先进女职工集体、优秀女职工和优秀家庭,现场以现金形式发放,被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上是下属公司的部门和个人,这样类似奖励情况在我们集团公司比较常见,如何处理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复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法人单位本单位女职工的“三.八”奖励,通常应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没有工会组织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确认原则的,可以做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对法人单位以外的女职工或其他法人公司部门的奖励,属于企业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奖励现金,本法人单位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集团内其他法人单位员工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