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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利息是否缴税?

(2012-06-19 10:36:14)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规

收到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利息是否缴税?

 

        转自中国税务报

 

     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在退还时需要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投标人在收取该利息时,如何开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投标人依法收到招标人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视为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由此,投标人向招标人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但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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