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收购内布拉斯加家具店之协议
1983年8月30日
罗斯.布鲁姆金夫人及家族:
奥马哈,内布拉斯加
(1)
你们拥有内布拉斯加家具店(“NFM”)的100%股权,NFM是非常成功的家具用品零售生意,在奥马哈西部拥有一个约43英亩的仓库和销售场地(包括周围预留扩张的土地)。
(2)
伯克希尔.哈萨维公司(“伯克希尔”)对你们的非凡成就钦慕已久,因此提议以5535万美元收购你们持有的90%NFM股权,罗斯.布鲁姆金夫人及家族保留余下10%股权,且遵守条款A的相关股权协议。
(3)
在满足了哈特-史葛-罗宾诺修正案之反垄断法相关要求之后,该协议立即生效,双方尽可能快的完成该交易。该条款只不过是个形式,如果你们接受伯克希尔的收购提议,几乎100%能够在50天内完成该交易,因为伯克希尔没有兴趣收购其他家具零售生意,伯克希尔收购NFM也不会增加其在其他家具零售企业的持股。如果哈特-史葛-罗宾诺造成时间超过50天但不超过90天,该收购价将以年化12%的速率提高。如果哈特-史葛-罗宾诺造成时间超过90天(伯克希尔认为这不大可能),双方都有权取消该收购交易。
(4)
交易过程条款:
(i)
NFM的每个股东都将保证相关股东的股票有效所有权归于伯克希尔。
(ii)
罗斯.布鲁姆金向伯克希尔保证:
(A)
伯克希尔拥有90%NFM股份,NFM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承担发行新股的义务。
(B)
NFM(包括拥有的用于仓储和销售的约43英亩土地,其中部分空地)截至1982年1月31日会计年的税务申报表和公司财务数据,其复印件已经提供给了伯克希尔,这些能够公平反映NFM的合并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
(C)
1982年1月31日之后:(a)NFM的经营状况不比1982年1月31日截至会计年差;(b)NFM的所有事务(除了下面描述的两个不动产)都在正常运营或扩张的过程中;(c)截至1983年7月31日未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状况已有所改善,其复印件已提供给了伯克希尔;(d)1983年7月31日至交易完成时,NFM没有进行过分红。
(5)
在该交易完成后,伯克希尔会立即让NFM将持有的2个位于奥马哈的不动产卖给之前的股东,交易价格为100万美元,这两个不动产对NFM目前的业务来说没有必要。
(6)
如果你们同意上述条款,请股东和股东家族代表签完字后将副本返回给伯克希尔,该封信将作为NFM股东和伯克希尔之间的正式协议。
伯克希尔.哈萨维公司由沃伦.E.巴菲特董事长签字
接受方由罗斯.布鲁姆金夫人及家族代表签字
翻译:黄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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